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2429號
TCDM,111,金訴,2429,2023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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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24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以翰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3238、5022、18907、43835、49895、49905號)及移送併辦
(111年度偵字第6260、8852、17573、18366、30902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顏以翰知悉金融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 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且無正當理由徵求他人提 供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者,極有可能利用該帳戶為與 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而可預見金融帳戶被他人利用以遂行其詐 欺犯罪,以供詐騙犯罪所得款項匯入,並藉此掩飾、隱匿犯 罪所得之真正去向,竟均基於縱使有人利用該金融帳戶實施詐 欺犯行及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 不確定故意,於000年0月間,在被告位於臺中市南區永東街 之住處,收受同案被告郭家哲所有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 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物、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郭家 哲國泰世華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提供予詐欺集團 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揭帳戶後,即以附表所 示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使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 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 復轉匯至同案被告郭家哲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及國泰世華銀行 帳戶,並由不明之車手提領,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 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 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等罪嫌等 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諭知免訴判 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 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 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



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 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 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 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 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 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 而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 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 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 、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皆 屬之(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
(一)被告於110年9月中旬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 商建丞門市,將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被告國泰世華帳戶)、其妻卓姵辰所 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卓姵辰國泰世華帳戶)予綽號「阿昌」(真實姓名為林裕昌 )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被告國泰世 華帳戶及卓姵辰帳戶資料後,即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000 年0月間某日,以暱稱「Lau」名義主動與告訴人余婕鈺加LI NE成好友,嗣暱稱「Lau」之人即誘使告訴人余婕鈺登錄註 冊該詐欺集團所虛設之虛擬貨幣投資網「MU加密貨幣科技有 限公司」站網址:(http://app.mugame.tw)註冊為會員,並 誆稱將款項匯往指定帳戶即可進行投資獲取投資利益云云, 告訴人余婕鈺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9月25日 9時36分、16時9分、16時46分、16時47分、16時49分、16時 54分、16時55分、17時58分、17時59分、19時36分許,各匯 款新臺幣(下同)47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7800元、5 萬元、5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共計97萬7800元 至該詐欺集團之第一層人頭帳戶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詐欺集團成員獲悉告訴人余婕鈺匯款後, 乃於同日18時4分、19時42分許,轉帳15萬2015元、17萬101 5元,共計32萬3030元至卓姵辰國泰世華帳戶內。於同日18 時4分許,轉帳15萬2015元至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再 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持該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金融卡提領一空, 以此分層化之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之犯行(下 稱前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 899、8867號提起公訴,由本院於112年6月30日以112年度金 簡字第323號判決,認被告以一提供帳戶行為幫助犯詐欺取 財及幫助洗錢罪,同時侵害告訴人余婕鈺及其他被害人法益



,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 洗錢罪處斷,量處被告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3萬元,罰金 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嗣於同年8月9日確定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案刑事簡易判決、起 訴書在卷可佐,經本院調取前案卷證核對屬實。 (二)本案依檢察官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係 被告於000年0月間,在其住處,向同案被告郭家哲收取中國 信託帳戶及郭家哲國泰世華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 而交付林裕昌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上開詐欺集團 成員取得同案被告郭家哲提供之上開2帳戶後,即以附表所 示方式詐騙告訴人余婕鈺等人,致渠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 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旋遭詐欺集 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轉匯附表所示款項至同案被告郭家 哲提供之2帳戶,以此分層化之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 之去向。
(三)本案被告向同案被告郭家哲取得中國信託帳戶及郭家哲國泰 世華帳戶,同時交給林裕昌,而林裕昌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 得上開2帳戶後,即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告訴人余婕鈺等人 ,致渠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 至附表所示帳戶,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轉匯 附表所示款項至同案被告郭家哲提供之2帳戶,係一行為侵 害數法益,應為想像競合;又告訴人余婕鈺於000年0月間某 日,透過LINE與暱稱「Lau」之詐欺集團成員結識,遭暱稱 「Lau」之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先後 匯款至該詐欺集團之第一層人頭帳戶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復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至卓姵辰國泰 世華帳戶、被告國泰世華帳戶、郭家哲國泰世華帳戶、中國 信託帳戶內,再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被告先於000 年0月間提供同案被告郭家哲上開2帳戶給詐欺集團成員,復 於000年0月間提供其與卓姵辰之國泰世華帳戶給詐欺集團成 員,均為詐欺集團成員用以詐騙告訴人余婕鈺所用,故就告 訴人余婕鈺遭詐騙部分,被告先後提供帳戶之行為,係侵害 同一法益,應論以接續犯。
四、準此,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提供本案同案被告郭家哲中國信託 、國泰世華帳戶予同一詐欺集團使用,嗣經詐騙集團成員利 用作為詐騙本案附表所示告訴人余婕鈺及其他被害人,核屬 一幫助行為觸犯數個構成要件相同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 錢罪,侵害不同告訴人及被害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依 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而其 中告訴人余婕鈺遭詐騙匯款後,先後經詐欺集團成員將款項



匯入被告提供之本案同案被告郭家哲之中國信託、國泰世華 帳戶,及前案被告國泰世華帳戶與卓姵辰國泰世華帳戶,核 屬2幫助行為,侵害相同告訴人之法益,為接續犯,故本案 與前案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屬同一案件無訛。準此,前案 既經判決確定,其判決效力及於本案,依上開說明,本案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五、退併辦部分:
  檢察官另就被告同時提供共同被告顏以翰中國信託帳戶及國 泰世華帳戶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作為詐欺附表編號2至5所 示之人之工具,認被告就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 助洗錢等罪,而以111年度偵字第6260、8825、17573、1836 6、3090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併辦,惟本案既經為免訴之 諭知,即與上開移送併辦部分不生同一案件關係,本院自屬 無從審究,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劉依伶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過程 匯款時間、 金額 匯入帳戶 轉匯時間、 金額 第一層轉匯帳戶 1 陳雅婷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蔣振海」邀請陳雅婷加入「藍馳」投資平台,並向陳雅婷佯稱:可於該平台買賣美金獲利云云,致陳雅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網路銀行匯款方式,匯入右列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0年5月18日18時56分許,匯款4萬5,000元 郭松泉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8日18時58分許,轉匯4萬5,000元 郭家哲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嗣由不明車手前往ATM提領現金) 2 余婕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初,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Lau」邀請余婕鈺加入「MU」網路投資平台,並向余婕鈺佯稱:可於該平台儲值金額換取佣金獲利云云,致余婕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自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網路銀行匯款方式,匯入右列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0年9月25日9時36分許,匯款47萬元 陳珈方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25日16時50分許,轉匯10萬300元 郭家哲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嗣由不明車手前往ATM提領現金) 110年9月25日16時9分許,匯款5萬元 110年9月25日16時55分許,轉匯2,700元 110年9月25日16時46分許,匯款5萬元 110年9月25日17時26分許,轉匯10萬元 110年9月25日16時47分許,匯款5萬元 110年9月25日16時49分許,匯款7,800元 110年9月25日16時54分許,匯款5萬元 110年9月25日16時55分許,匯款5萬元 110年9月25日17時58分許,匯款10萬元 110年9月25日17時59分許,匯款10萬元 110年9月25日19時36分許,匯款10萬元 3 張芳慈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ZX」、「CapitalOne專屬小秘書」邀請張芳慈加入「CapitalOne」網路投資平台,並向張芳慈佯稱:可於該平台投資外匯期貨獲利云云,致張芳慈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網路銀行匯款方式,匯入右列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0年9月25日16時33分許,匯款3萬元 陳珈方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25日16時34分許,匯款1萬4,000元 4 林育琪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4日,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Jimmy Ting」、「陳建鳴」邀請林育琪加入「MU」網路投資平台,並向林育琪佯稱:可於該平台投資加密貨幣獲利云云,致林育琪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網路銀行匯款方式,匯入右列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0年9月24日17時53分許,匯款5萬元 陳珈方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24日18時11分許,轉匯14萬元 郭家哲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嗣由不明車手前往ATM提領現金) 110年9月24日17時53分許,匯款4萬2,900元 5 張誼茹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初,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李佳誠」推薦張誼茹「澳博國際」網站,並向張誼茹佯稱:可於該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張誼茹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匯入右列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0年5月24日11時57分許,匯款100萬元 陳邑少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24日12時5分許,轉匯47萬元 郭家哲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嗣由不明車手前往ATM提領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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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