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2363號
TCDM,111,訴,2363,2023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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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3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濬紳


選任辯護人 吳政憲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白蘶秦


選任辯護人 陳宏毅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31839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48690、
486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濬紳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刑及沒收。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及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白蘶秦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2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至20所示之刑及沒收。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陳濬紳(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另由本院裁定令入 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明知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2款公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販賣, 仍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先後於民國 111年1月4日8時14分許、同年月5日23時3分許,與林秉漢聯 繫交易事宜,因陳濬紳需先找貨、備貨,2人遂相約於同年 月6日22時31分許,在臺中市○○○○道0段000號之人行道上 ,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 花(含袋重約2公克)予林秉漢1次,並向林秉漢收取3,000 元而完成交易。
二、白蘶秦(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另由本院裁定令入 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2款之毒品,亦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即改制前之行 政院衛生署)所公告禁用,而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 列之禁藥,依法不得轉讓,竟仍基於無償轉讓禁藥即第二級



毒品大麻之犯意,於111年7月20日13時許,在其當時位於臺 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2之居處內,無償轉讓大麻予其 女友許辰畦1次(許辰畦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另 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三、白蘶秦另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11 1年7月20日9時38分許,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8所示之手機安 裝通訊軟體「摩貝密信」,以暱稱「bb776776」與陳濬紳聯 繫交易事宜,嗣因員警於同日12時41分許,持本院搜索票前 往陳濬紳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經警檢 視陳濬紳之手機,發現白蘶秦已與陳濬紳聯繫交易事宜,經 員警徵得陳濬紳之自願同意配合誘捕,遂佯以1萬5,000元之 價格欲向白蘶秦購買第二級毒品大麻10公克,相約於同日16 時47分許,在白蘶秦當時之居所樓下即臺中市○區○○路0段00 0號1樓外進行交易。待陳濬紳配合警方於上開約定之時間、 地點與白蘶秦交易時,旋為附近埋伏之員警當場逮捕而未遂 。嗣經警徵得白蘶秦同意前往其當時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4樓之2之居所查看,因員警察覺該居所處內疑有大麻 ,遂依法執行逕行搜索(嗣已向本院陳報准許),又經徵得 白蘶秦同意前往其位於臺中市○○區○○○街00巷0弄00號之住處 執行搜索,先後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四、白蘶秦另意圖營利,分別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 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8所示之手機作為販毒聯絡工具,各於 附表二所示之交易時間、地點及方式,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 成分之大麻、大麻花、大麻煙油等物,分別販賣予附表二所 示之購毒者,並向各該購毒者收取如附表二所示交易金額之 價金,以此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既遂17次。五、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說明: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2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 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該等 陳述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 情況,核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並均與本案 被告2人被訴之犯罪事實具有關連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 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二、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查並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 情形,亦無證據證明有何偽造、變造之情事,經審酌與本案 被告2人被訴之犯罪事實具有關連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 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2人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 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31839卷一第33至45、213 至221、361至367、381至388、469至476頁,卷四第71至82 、85至94、199至203頁,聲羈卷第22至23頁,偵聲卷第30頁 ,本院卷第50、118至119、255至256、313至315頁),核與 證人林秉漢許辰畦及附表二所示之購毒者於警詢及偵訊( 見他卷第27至49、140至143頁,偵31839卷一第303至307、3 71至375頁,卷三第101至106、247至251、255至266、421至 430、437至445、537至541頁)之證述相符,並有員警偵查 及職務報告、證人林秉漢之手機蒐證照片、自願受搜索同意 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 錄表【被執行人:林秉漢】(見他卷第7至21、59至63、71 至77、81至89、93至97、107至115、157頁)、陳濬紳之手 機蒐證照片(見逕搜卷第83頁)、白蘶秦之手機蒐證照片、 陳濬紳之手機蒐證照片、現場蒐證照片、新臺幣仟元鈔票影 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證物認領保管單(陳濬紳領回購毒款)、自願受搜索同 意書、扣案物品照片、本院111年聲搜字第1110號搜索票(見 偵31839卷一第55至83、87至97、103至111、115至187、231 至237、241至245、249至253、257至273、323至341、355至 357頁)、扣案物品照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 據(偵31839卷二第13至18、35頁) 、白蘶秦之手機蒐證照 片【內含①與證人即購毒者黃子宸(暱稱Cash Huang)之LIN E對話紀錄、②與證人即購毒者黃重輔(暱稱Mr.凱文)之LIN E對話紀錄、③與證人即購毒者蔡昇(暱稱Nimo)之LINE對話 紀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6日中信 銀字第111224839241299號函及檢附白蘶秦帳號000-0000000 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證人黃子宸永豐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證人黃重 輔之匯豐(台灣)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 本資料、證人蔡昇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客戶基本資料、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8月22 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7470號鑑定書(見偵31839卷三第107 至175、203、275至375、436至436、461至481、493頁)、 員警偵查報告(見31839卷四第53至70頁)、扣押物品照片 【白蘶秦扣案物】、和運租車汽車出租單【車號000-0000號 由陳濬紳租用】、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7日 和雲字第112269號函及檢附RCF-8296號行車軌跡及汽車出租



單、全家龍井向漾店Google Map(見本院卷第161至171、17 7至185、207至232、247頁)在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三 、四所示之物可佐,足認被告2人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 以採信。
(二)按毒品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寬貸,衡諸常情,倘 非有利可圖,殊無必要甘冒遭查獲、重罰之極大風險,無端 從事有償之毒品交易。且查,被告2人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 及審理時均供稱販賣毒品係賺取施用之量差等語(見本院卷 第118、315頁),足認被告2人就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含 未遂)之犯行,主觀上均具有營利之意圖,洵堪認定。(三)基上,本案之事證明確,被告2人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
⒈核被告陳濬紳所為(犯罪事實一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陳濬紳因販賣第二級 毒品大麻而持有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
⒉行為人明知為第二級毒品之禁藥而轉讓者,除成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外(指未達法定應 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 禁藥罪,屬於同一犯罪行為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規 競合關係。又因轉讓禁藥罪之法定刑較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 法定刑為重,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原則,擇較重之轉讓禁藥罪 論處。核被告白蘶秦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 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又藥事法並無處罰持有禁藥之明文, 故依法律適用整體性法理,自無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前持 有該禁藥之低度行為,為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問題(最高 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362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⒊按於俗稱「釣魚」或「誘捕偵查」之情形,因毒品購買者為 協助警察辦案佯稱購買,而將販賣者誘出以求人贓俱獲,因 其無實際買受之真意,且在警察監視之下伺機逮捕,事實上 亦不能真正完成買賣,則該次行為僅能論以販賣未遂(最高 法院85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0年度台上字第4498號 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白蘶秦就犯罪事實三所示之犯行, 係警方透過先前已與陳濬紳聯繫購買大麻之陳濬紳佯稱相約 見面交易,惟實際上並無購買之真意,事實上無法完成買賣 毒品之行為而未遂。是核被告白蘶秦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未遂罪。白蘶秦因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而持有之低度行為,



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⒋核被告白蘶秦就犯罪事實四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白蘶秦因販賣第二級毒品 大麻而持有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
(二)白蘶秦就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含既、未遂)及轉讓禁藥之 犯行,各次交易或轉讓之時間、地點有別,在時空差距上應 屬可分,難認其主觀上係出於一次之行為決意所為,在刑法 評價上,亦各具有獨立性,應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 分論併罰。
(三)刑之減輕:
白蘶秦就犯罪事實三所示犯行,已著手於販賣第二級毒品, 惟因陳濬紳係配合警方誘捕偵查而無購買毒品之真意,僅能 論以販賣未遂,此部分犯行之犯罪情節及所生損害程度較為 輕微,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 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又行為人轉讓 同屬禁藥之第二級毒品(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數量)予成 年人(非孕婦),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固應擇較重之藥 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論處,惟如行為人於偵查及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仍適用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 9年度台上字第424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2人就上 揭販賣第二級毒品(含既、未遂)或轉讓禁藥犯行,於偵查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已如前述,均應依前 揭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就前述白蘶秦所犯販賣第二級毒 品未遂部分遞減其刑。
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第 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 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旨在鼓勵被告供出所涉案件查獲 毒品來源,擴大落實毒品之追查,有效斷絕毒品供給,以杜 絕毒品泛濫。又行為人轉讓同屬禁藥之第二級毒品(未達法 定應加重其刑之數量)予成年人(非孕婦),應擇較重之藥 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論處,倘被告符合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亦應適用該條項規定減 輕或免除其刑,始符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 5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陳濬紳就犯罪事實一所示之犯行,於偵查中供出其毒品來源 為白蘶秦並因而查獲,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 規定適用等情,業據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述明確(見 本院卷第256頁),自應依前揭規定,遞減其刑。



白蘶秦就犯罪事實二至四所示之犯行,於偵查中供出其毒品 來源為林義豐並因而查獲,亦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第1項規定適用等情,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中陳述明確(見 本院卷第18頁),自亦應依前揭規定,均遞減其刑。 ⒋至於被告2人之辯護人雖均以被告2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種類 為大麻,而非甲基安非他命,販賣對象均為友人,且均係應 友人要求而販賣,於犯後均坦承犯行,有情輕法重之情況, 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云云。惟刑法第59條於94年 2月2日之修正理由,即為防止酌減其刑濫用,而嚴定其適用 條件,以免法定刑形同虛設,破壞罪刑法定原則,是此酌量 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顯 然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 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而濟法定刑之窮,以符合罪刑相當 原則,不得僅以刑法第57條所列之犯罪情狀即據為酌量減輕 之理由。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 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 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若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 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 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再依 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經查,大麻之成癮性、濫 用性及對人體之危害,縱較同級毒品為低,惟大麻於我國仍 屬於第二級毒品,故製造、運輸、販賣大麻仍屬於犯罪行為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39號判決同旨),被告2人及 其等之交友圈既均為大麻施用者,自不能諉為不知,不能以 販賣毒品種類為大麻、販賣對象為朋友為由,即合理化其等 之販賣毒品行為;況被告2人上開各犯行經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其中就白蘶秦販賣第二級 毒品未遂部分,另依未遂犯規定減輕其刑)、同條例第17條 第1項規定遞減其刑後,均已較其等所犯各罪原本之法定刑 大幅降低,倘再遽予憫恕被告2人,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 其刑,除對於其等個人難收改過遷善之效,無法達到刑罰之 特別預防目的外,亦易使其他潛在之販毒者心生投機,甘冒 風險販毒,無法達到刑罰一般預防之目的,衡諸社會一般人 客觀標準,難謂有過重而情堪憫恕之情形,併予敘明。(四)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8690、48691號 移送併辦部分,因與原起訴書之犯罪事實係同一犯罪事實, 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五)爰分別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比較法上固然已有諸多 國家將大麻相關犯罪除罪化,但事實上各國仍有程度不一之 管制規範與內容,終究與一般食品或用品有別,在我國目前



經主管機關評估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仍列為 第二級毒品管制,是以對於社會秩序及國民健康仍具有潛在 之危害,故對於任意轉讓、販賣等流通之行為,仍應予相當 之非難,以降低氾濫;被告2人均明知上情,或意圖營利, 或基於人情,分別為上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行,戕害他人 之身心健康,並可能造成他人生理成癮或心理依賴,卻以此 方式,就犯罪事實一、三、四所示之犯行牟利,所為自應予 非難;惟審酌被告2人犯後均能坦承犯行,供出並配合檢警 查獲毒品來源,非無悔悟之心,並審酌被告2人各該販賣或 轉讓毒品之金額、數量、手段,暨其等所自陳之犯罪動機、 目的、教育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 卷第315至319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六)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 考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 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 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法律拘束性 之原則下,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 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 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不同,兼顧 刑罰衡平原則。本院審酌上開各節,認白蘶秦所犯如附表一 編號2至20所示罪刑,犯罪時間從110年11月至111年7月間, 而除轉讓禁藥外,其餘販賣大麻之手段與行為態樣均相似, 販賣對象分別為黃子宸、黃重輔蔡昇陳濬紳等人,轉讓 對象則為其女友許辰畦,參諸刑法數罪併罰係採限制加重原 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考量定應執行刑對白蘶秦之效用及 教化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七)行為經法院評價為不法之犯罪行為,且為刑罰科處之宣告後 ,究應否加以執行,乃刑罰如何實現之問題。依現代刑法之 觀念,在刑罰制裁之實現上,宜採取多元而有彈性之因應方 式,除經斟酌再三,認確無教化之可能,應予隔離之外,對 於有教化、改善可能者,其刑罰執行與否,則應視刑罰對於 行為人作用而定。倘認有以監禁或治療謀求改善之必要,固 須依其應受威嚇與矯治程度,而分別施以不同之改善措施( 入監服刑或在矯治機關接受治療);反之,如認行為人對於 社會規範之認知並無重大偏離,行為控制能力亦無異常,僅 因偶發、初犯或過失犯罪,刑罰對其效用不大,祇須為刑罰 宣示之警示作用即為已足,此時即非不得緩其刑之執行,並 藉違反緩刑規定將入監執行之心理強制作用,謀求行為人自 發性之改善更新。而行為人是否有改善之可能性或執行之必



要性,固係由法院為綜合之審酌考量,並就審酌考量所得而 為預測性之判斷,但當有客觀情狀顯示預測有誤時,亦非全 無補救之道,法院仍得在一定之條件下,撤銷緩刑(刑法第 75條、第75條之1參照),使行為人執行其應執行之刑,以 符正義。經查,陳濬紳先前並無其他刑案科刑紀錄等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貪圖蠅利而一 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均坦承犯行,並供出毒品來源,且 確實因而查獲白蘶秦,深有悔意,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 刑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對 其宣告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勵 自新;另為使其記取教訓,建立知法、守法之法治觀念,同 時對社會有所貢獻,仍有課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同法第 74條第2項第4款、第5款、第8款規定,併命其應於本判決確 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及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 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 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0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應於緩刑期 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2場次,以 對其生適度警惕之效,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 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倘若不履行前揭緩刑所附條件或 又另犯他罪,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 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得撤銷緩刑宣告,併此敘明。至 於白蘶秦之辯護人雖請求對白蘶秦亦為緩刑之宣告云云,惟 白蘶秦販賣大麻之金額甚高、次數甚多且持續相當期間,顯 然並非一時失慮之偶發犯罪,並經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逾有 期徒刑2年,依法自不得宣告緩刑,附此敘明。三、沒收: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而以營利為目的販入毒品,經多次販賣後,持有剩餘之 毒品被查獲,其各次販賣毒品之行為,固應併合處罰。但該 持有剩餘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僅為最後一次販賣毒品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因此,就該查獲之剩餘毒品,祇能 於最後一次之販賣毒品罪項下宣告沒收。經查,陳濬紳扣案 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白蘶秦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7 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等情,有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8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12 301747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應依前揭規定,分別在陳濬紳 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白蘶秦最後一次即所犯販賣第二級 毒品未遂罪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而裝放上開毒品之



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 必要,應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送鑑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 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二)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 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同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白蘶秦扣案如附表四編號8至18所示之物,為白蘶秦 所有,用以供其犯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用等情,業據其於 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見本院卷第306、319頁),爰依前揭 規定,在其所犯各該販賣第二級毒品(含未遂)之罪刑項下 均宣告沒收。
(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陳濬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 示之現金,為其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而白蘶秦 收取如附表二各編號交易金額欄所示之交易對價,分別為其 犯罪事實四所示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雖均未據扣案,仍均 應依前揭規定,分別於其等所犯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就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部分,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至於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或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與 本案有關,或持以供另案施用毒品犯行使用,爰均不予宣告 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6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5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5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戴旻諺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林岳賢、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張美眉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論罪科刑
編號 犯罪事實 論罪科刑及沒收 ⒈ 如犯罪事實一所載 陳濬紳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 ⒉ 如犯罪事實二所載 白蘶秦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柒月。 ⒊ 如犯罪事實三所載 白蘶秦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8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⒋ 如犯罪事實四、附表二編號1所載 白蘶秦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8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⒌ 如犯罪事實四、附表二編號2所載 白蘶秦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8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⒍ 如犯罪事實四、附表二編號3所載 白蘶秦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8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⒎ 如犯罪事實四、附表二編號4所載 白蘶秦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8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⒏ 如犯罪事實四、附表二編號5所載 白蘶秦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8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⒐ 如犯罪事實四、附表二編號6所載 白蘶秦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8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⒑ 如犯罪事實四、附表二編號7所載 白蘶秦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8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⒒ 如犯罪事實四、附表二編號8所載 白蘶秦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8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⒓ 如犯罪事實四、附表二編號9所載 白蘶秦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8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⒔ 如犯罪事實四、附表二編號10所載 白蘶秦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8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⒕ 如犯罪事實四、附表二編號11所載 白蘶秦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8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⒖ 如犯罪事實四、附表二編號12所載 白蘶秦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8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⒗ 如犯罪事實四、附表二編號13所載 白蘶秦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8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⒘ 如犯罪事實四、附表二編號14所載 白蘶秦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8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⒙ 如犯罪事實四、附表二編號15所載 白蘶秦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8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⒚ 如犯罪事實四、附表二編號16所載 白蘶秦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8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⒛ 如犯罪事實四、附表二編號17所載 白蘶秦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8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被告白蘶秦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之事實編號 購毒者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方式 交易金額(新臺幣) 毒品種類 ⒈ 黃子宸 111年4月10日17時5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白蘶秦租屋處社區樓下 黃子宸於111年4月9日14時26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與白蘶秦聯繫購毒事宜,雙方約定價量後,黃子宸於111年4月10日17時18分許,以其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下稱永豐銀行帳戶)匯款新臺幣(下同)14,000元至白蘶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下稱中信銀行帳戶),黃子宸隨即於左列時間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左列地點,待黃子宸進入白蘶秦所駕駛之車內後,白蘶秦當場交付重量約10公克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予黃子宸而完成交易。 14,000元 大麻約10公克 ⒉ 黃子宸 111年4月27日22時許 臺中市文心森林公園旁之全家超商台中圓滿店 黃子宸於111年4月27日19時59分許,以LINE與白蘶秦聯繫購毒事宜,雙方約定價量後,黃子宸於左列時間進入由白蘶秦所駕駛、停放於左列地點附近之車內後,黃子宸交付12,000元予白蘶秦白蘶秦則當場交付重量約10公克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予黃子宸而完成交易。 12,000元 大麻約10公克 ⒊ 黃子宸 111年5月8日21時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2白蘶秦租屋處 黃子宸於111年5月8日21時前某時,以LINE與白蘶秦聯繫購毒事宜,雙方約定價量後,黃子宸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白蘶秦當場交付重量約10公克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予黃子宸,黃子宸隨即於同日21時15分許,以其永豐銀行帳戶匯款12,000元至白蘶秦之中信銀行帳戶而完成交易。 12,000元 大麻約10公克 ⒋ 黃重輔 110年11月5日19時至21時間某時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大樓外公車站牌前 黃重輔於110年11月5日19時前某時,以LINE與白蘶秦聯繫購毒事宜,雙方約定價量後,黃重輔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白蘶秦當場交付重量不詳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予黃重輔黃重輔於翌(6)日2時56分許,以其匯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匯豐銀行帳戶)匯款13,000元至白蘶秦之中信銀行帳戶而完成交易。 13,000元 重量不詳大麻1包 ⒌ 黃重輔 111年1月25日17時23分前某時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大樓外公車站牌前 黃重輔於111年1月25日17時23分前之某時,以LINE與白蘶秦聯繫購毒事宜,雙方約定價量後,黃重輔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白蘶秦當場交付第二級毒品大麻煙油1支予黃重輔黃重輔隨即同日17時23分許,以其匯豐銀行帳戶匯款39,000元至白蘶秦之中信銀行帳戶而完成交易。 39,000元 大麻煙油1支 ⒍ 黃重輔 111年2月17日23時19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大樓前 黃重輔於111年2月17日23時19分前某時,以LINE與白蘶秦聯繫購毒事宜,雙方約定價量後,黃重輔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白蘶秦當場交付重量不詳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花2包予黃重輔黃重輔則於翌(18)日1時54分許,以其匯豐銀行帳戶匯款30,000元至白蘶秦之中信銀行帳戶而完成交易。 30,000元 大麻花2包 ⒎ 黃重輔 111年3月2日某時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大樓前 黃重輔於111年3月2日某時許,以LINE與白蘶秦聯繫購毒事宜,雙方約定價量後,黃重輔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白蘶秦當場交付重量不詳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花3包予黃重輔黃重輔則於翌(3)日2時57分許,以其匯豐銀行帳戶匯款36,000元至白蘶秦之中信銀行帳戶而完成交易。 36,000元 大麻花3包 ⒏ 黃重輔 111年4月23日21時38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大樓前 黃重輔於111年4月23日21時38分前某時,以LINE與白蘶秦聯繫購毒事宜,雙方約定價量後,黃重輔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白蘶秦當場交付重量不詳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花1包予黃重輔黃重輔則於翌(24)日19時34分許,以其匯豐銀行帳戶匯款12,000元至白蘶秦之中信銀行帳戶而完成交易。 12,000元 大麻花1包 ⒐ 黃重輔 111年5月3日15時30分許 臺中市○○區○○○街00號路旁 黃重輔於111年5月3日15時30分前某時,以LINE與白蘶秦聯繫購毒事宜,雙方約定價量後,黃重輔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並進入白蘶秦所駕駛之車內,白蘶秦當場交付重量不詳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花1包予黃重輔黃重輔則於翌(4)日3時26分許,以其匯豐銀行帳戶匯款12,000元至白蘶秦之中信銀行帳戶而完成交易。 12,000元 大麻花1包 ⒑ 黃重輔 111年5月21日20時52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大樓前 黃重輔於111年5月21日12時11分許,以LINE與白蘶秦聯繫購毒事宜,雙方約定價量後,黃重輔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白蘶秦當場交付重量不詳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花1包予黃重輔黃重輔則於翌(22)日21時22分許,以其匯豐銀行帳戶匯款12,000元至白蘶秦之中信銀行帳戶而完成交易。 12,000元 大麻花1包 ⒒ 黃重輔 111年5月27日19時26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大樓前 黃重輔於111年5月27日13時23分許,以LINE與白蘶秦聯繫購毒事宜,雙方約定價量後,黃重輔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白蘶秦當場交付重量不詳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花1包予黃重輔黃重輔則於同年6月1日15時52分許,以其匯豐銀行帳戶匯款18,000元至白蘶秦之中信銀行帳戶而完成交易。 18,000元 大麻花1包 ⒓ 黃重輔 111年6月2日20時47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大樓前 黃重輔於111年6月2日20時47分前之某時,以LINE與白蘶秦聯繫購毒事宜,雙方約定價量後,黃重輔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白蘶秦當場交付重量不詳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花1包予黃重輔黃重輔則於翌(3)日2時3分許,以其匯豐銀行帳戶匯款12,000元至白蘶秦之中信銀行帳戶而完成交易。 12,000元 大麻花1包 ⒔ 黃重輔 111年6月7日19時53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大樓前 黃重輔於111年6月7日16時13分許,以LINE與白蘶秦聯繫購毒事宜,雙方約定價量後,黃重輔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白蘶秦當場交付重量不詳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花1包予黃重輔黃重輔則於翌(8)日1時44分許,以其匯豐銀行帳戶匯款12,000元至白蘶秦之中信銀行帳戶而完成交易。 12,000元 大麻花1包 ⒕ 黃重輔 111年6月14日10時27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大樓前 黃重輔於111年6月14日18時59分許,以LINE與白蘶秦聯繫購毒事宜,雙方約定價量後,黃重輔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白蘶秦當場交付重量不詳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花1包予黃重輔黃重輔則於同年月16日6時4分許,以其匯豐銀行帳戶匯款12,000元至白蘶秦之中信銀行帳戶而完成交易。 12,000元 大麻花1包 ⒖ 黃重輔 111年6月30日17時2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大樓前 黃重輔於111年6月30日14時53分許,以LINE與白蘶秦聯繫購毒事宜,雙方約定價量後,黃重輔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白蘶秦當場交付重量不詳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花2包予黃重輔黃重輔則於同年7月1日9時27分許,以其匯豐銀行帳戶匯款24,000元至白蘶秦之中信銀行帳戶而完成交易。 24,000元 大麻花2包 ⒗ 蔡昇 111年1月26日下午某時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2辦公室 蔡昇於111年1月26日15時47分許,以LINE與白蘶秦聯繫購毒事宜,雙方約定價量後,蔡昇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白蘶秦當場交付第二級毒品大麻花30公克予蔡昇蔡昇則於翌(27)日11時53分許,以其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銀行帳戶)匯款36,000元至白蘶秦之中信銀行帳戶而完成交易。 36,000元 大麻花30公克 ⒘ 蔡昇 111年2月19日21時17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2辦公室 蔡昇於111年2月19日18時20分許,以LINE與白蘶秦聯繫購毒事宜,雙方約定價量後,蔡昇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白蘶秦當場交付第二級毒品大麻花5公克予蔡昇蔡昇則於同年月22日19時52分許,以其永豐銀行帳戶匯款6,000元至白蘶秦之中信銀行帳戶而完成交易。 6,000元 大麻花5公克 【附表三】被告陳濬紳之沒收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⒈ 大麻1包 取自塑膠罐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8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7470號鑑定書鑑定結果:送驗煙草檢品25包,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302.85公克(驗餘淨重302.54公克,空包裝總重183.45公克)。 ⒉ 大麻1包 取自研磨器 ⒊ 新臺幣3,000元 被告陳濬紳販賣第二級毒品予證人林秉漢之犯罪所得
【附表四】被告白蘶秦之沒收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⒈ 大麻葉8包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8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7470號鑑定書鑑定結果: ㈠送驗煙草檢品25包,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302.85公克(驗餘淨重302.54公克,空包裝總重183.45公克) ㈡送驗液體檢品4支,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2.18公克(驗餘淨重2.08公克,空包裝總重61.64公克) ⒉ 大麻花9包 ⒊ 大麻煙油4支 ⒋ 大麻葉2包 ⒌ 大麻葉1盒 ⒍ 大麻花1罐 ⒎ 大麻花1包 ⒏ iPhone 12 Pro Max手機 1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供被告白蘶秦與被告陳濬紳及附表二所示之購毒者聯絡使用 ⒐ iPhone SE手機 1支(IMEI:000000000000000) 內有種植大麻之照片,微信對話紀錄有討論種植大麻內容,供被告白蘶秦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用 ⒑ 大麻研磨器3個 均供被告白蘶秦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用 ⒒ 電子磅秤2臺 ⒓ 點鈔機1臺 ⒔ 大麻分裝袋1批 ⒕ 大麻包裹分裝袋1批 ⒖ 研磨器1個 ⒗ 筆記本1本 ⒘ 電子磅秤1臺 ⒙ 大麻封口機1臺 起訴書漏列,惟白蘶秦於警詢供稱係用以分裝大麻使用,自係與上開大麻分裝袋搭配使用而同屬其供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所用之物,應予一併沒收
【附表五】(不予沒收)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備註 ⒈ 研磨器1個 陳濬紳 被告陳濬紳施用大麻所用之物,與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無關【於另案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⒉ 大麻吸食器1組 ⒊ 塑膠罐1個 ⒋ 大麻吸食器6組 白蘶秦 與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無關【於另案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58號裁定宣告沒收】 ⒌ 吸食器2組 ⒍ 大麻膏1罐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8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7470號鑑定書鑑定結果:送驗膏狀檢品1罐,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0.97公克(驗餘淨重0.90公克,空包裝重8.94公克) 【於另案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58號裁定宣告沒收銷燬】 ⒎ 新臺幣24萬4,000元 雖為被告所有,然其堅稱係友人在線上做生意之款項,本院審酌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徵該筆款項屬被告白蘶秦本案販毒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惟既已扣案,仍得作為日後執行追徵之標的。 ⒏ 新臺幣6萬3,700元 許辰畦 無證據證明為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 ⒐ iPhone 12 Pro Max 手機 1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無證據證明為被告2人本案供犯罪所用之物 ⒑ 新臺幣3萬9,900元 無證據證明為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 ⒒ 粉紅色錠劑1顆 吳胤儀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9月1日草療鑑字第1110800458號鑑驗書 鑑驗結果: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粉紅色錠劑 送驗數量:0.5032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3048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 【與本案無關,應另於吳胤儀施用毒品案件聲請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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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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