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23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清華
選任辯護人 張昱裕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90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
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
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謝清華因背信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裁
定本案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41號民事
事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茲因上開民事案件,業經調解成
立而結案,有本院電詢該事件審理進度之電話紀錄表1份在
卷可稽,是前開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本院自應繼續審
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靖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