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1年度,2933號
TCDM,111,中簡,2933,2023111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29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雅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38104號、第38728號、第38729號、第42902號、第4389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雅釿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莊雅釿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 附表二「行為時間」、「行為地點」欄所示時間、地點,徒 手竊取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所有或由其管 領如附表二「竊取物品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得逞。嗣因附表 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或該店店員察覺遭竊,報 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影像,循線得悉上情。二、案經碧慕斯股份有限公司、林佳慧呂佩芳訴由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六分局;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均據被告莊雅釿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各 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楊志翔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38104 卷第19-22頁)、告訴人林佳慧於警詢時之指述(見111偵38 728卷第19-22頁)、告訴人呂佩芳於警詢時之指述(見111 偵42902卷第19-20頁)、證人即被害人黃子珊於警詢時之證 述(見111偵38729卷第19-21頁),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趙 書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43891卷第23-25頁)相符, 亦有附表二「卷證出處」欄所載文書、扣案物可資佐證,足 認被告所為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是本案事 證業已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核被告各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三、被告分別於附表二編號3、6所示時、地,數次竊取同一人之 財物,行為時間密接,地點同一,各侵害同一人之財產法益 ,各行為間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 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應各論以一罪。
四、被告所為6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 罰。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多次竊盜犯行,均 經法院判決確定(見本院卷第145-152頁),卻仍欠缺尊重 他人財產權之觀念,為一己之私,數次竊取不同人之財物, 致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分別有金額不一之財產損害 ,誠值非難,兼衡被告犯後坦認犯行,已返還部分竊得之物 ,復就無法原物返還部分與附表二編號2、6所示之告訴人調 解或和解成立(見本院卷第27-29頁、第141-142頁),堪認 被告有彌補其行為所生損害之悔意,暨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 、工作、經濟、家庭與健康狀況,並提出臺中榮民總醫院診 斷證明書及趙玉良身心醫學診所診斷證明書為證(見111偵3 8104卷第51頁,111偵43891卷第45頁,本院卷第63頁)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併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斟酌數罪併罰之恤刑性質及罪刑相當 原則,斟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罪質、目的、手段均 相似,犯罪時間間隔非久,被害人或有相同或不同之人,法 益侵害結果未盡相同等情,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附表二「竊取物品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各屬被告該次竊盜 犯行之犯罪所得,原應宣告沒收、追徵價額,惟附表二編號 1、3至5「竊取物品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已原物返還予附 表二編號1、3至5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被告亦與附表二 編號2、6所示之告訴人調解或和解成立,且依約給付完畢等 情,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和解書及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 參(見111偵38729卷第31頁,本院卷第27-29頁、第129-133 頁、第141-142頁),足認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因 犯罪受害所形成之民事請求權實際上已獲滿足,被告亦不再 享有各次因犯罪取得之財產利得,均無需宣告沒收、追徵。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八、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 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馬鴻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事實 主文 1 附表二編號1 莊雅釿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附表二編號2 莊雅釿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附表二編號3 莊雅釿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附表二編號4 莊雅釿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附表二編號5 莊雅釿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附表二編號6 莊雅釿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民國/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行為時間 行為地點 竊取物品及數量 卷證出處 1 碧慕斯股份有限公司 (告訴人) 111年4月3日下午2時3分許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之BEAMS專櫃 Ray BEAMS 女裝合成皮革2way提包1個 ⒈監視器影像截圖照片、遭竊商品之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見111偵38104卷第25-27頁、第33頁,本院卷第123-127頁、第133頁) ⒉扣案之Ray BEAMS 女裝合成皮革2way提包1個(已發還) 2 111年5月2日下午5時39分許 Champion x BEAMS BOY別注女裝Disney Mickey Mouse 上衣1件 監視器影像截圖照片、遭竊商品之照片(見111偵38104卷第29-31頁、第35頁) 3 林佳慧 (告訴人) 111年5月22日下午1時19分許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地址同上)之Coach專櫃 藍色斜跨背包1個 ⒈監視器影像及其截圖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見111偵38728卷第25-31頁,本院卷第123-127頁、第131頁,監視器影像置於111偵38728卷附光碟片存放袋) ⒉扣案之藍色斜跨背包1個、白色托特包1個(已發還) 111年5月22日下午1時20分許 白色托特包1個 4 呂佩芳 (告訴人) 111年6月3日下午3時9分許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地址同上)之agnès b.專櫃 深灰色針織外套1件 ⒈監視器影像及其截圖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見111偵42902卷第21-23頁,本院卷第123-129頁,監視器影像置於111偵42902卷附光碟片存放袋) ⒉扣案之深灰色針織外套1件(已發還) 5 黃子珊 111年6月3日下午3時33分許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地址同上)之亞歷山卓髮飾專櫃 仕女夾1個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遭竊商品之照片、監視器影像及其截圖照片(見111偵38729卷第23-27頁、第31-35頁,監視器影像置於111偵38729卷附光碟片存放袋) ⒉扣案之仕女夾1個(已發還) 6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6月5日中午12時46分許 康是美東山藥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COCOCHI極致奢養乳霜面膜1罐、COCOCHI極上新生乳霜面膜2罐、COCOCHI極緻奢養保濕露2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予以更正) 監視器影像及其截圖照片、告訴代理人趙書育手寫之商品明細(見111偵43891卷第21頁、第29-42頁,監視器影像置於111偵43891卷附光碟片存放袋) 111年6月5日中午12時47分許 OZIO蜂王乳凝露5罐、OZIO蜂王乳QQ潤白凝露10罐 111年6月5日中午12時49分許 契爾氏化妝水1罐

1/1頁


參考資料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