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莊馥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一一O年度司繼字第五號卷宗。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一O一年度司繼字第二四號卷宗。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楊國祥、楊振安間有債權 債務關係,而楊國祥、楊振安已死亡,為確認其繼承情形為 何,以確保其債權之需要,爰聲請鈞院准予閱覽如主文所示 事件相關卷證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及本院受理 案件查復函等件影本為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 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