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周義茂即路竹電氣行
代 理 人 周正頎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1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11年1 1月14日遺失,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號裁定公示催告 在案,並經聲請人依法聲請而於112年2月4日公告於法院網 站。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 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在案,嗣 業經聲請人依規定聲請而於112年2月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至同年8月4日為止已滿6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此有前揭本院裁定、網站公告各1份在 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5號卷宗 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饒佩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民國) 支票號碼 1 鈜信興業有限公司 陳添壽 路竹電氣行 第一商業銀行路竹分行 000000000 11,865元 112年2月10日 P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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