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224號
CTDV,112,除,224,2023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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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洪明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公示催告裁 定附表之帳號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故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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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