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26號
CTDV,112,重訴,26,2023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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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福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吳新益
吳志庭
吳美麗
陳吳美雪
林吳美菊
蘇美珠
蘇美華
蘇武吉
吳麗蓉
吳振正
吳振聲
林進守
林盛憲
陳林月美
林丁酉
林月琴
林進和
蘇美玉之遺產管理人蕭能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
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7,870,920元(公告土地現值4,0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071
7.36平方公尺×196773/0000000=7,870,92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18,5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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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