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8號
原 告 郭焜榮
訴訟代理人 古麗君
被 告 江季靜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按法院於言詞辯
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
210條定有明文。因就本件涉訟不動產於民國107年2月2日向岡山
地政事務所申請設定抵押權時所檢附之郭吉松印鑑證明之申請過
程認有再予查明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
月19日上午9時於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