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977號
CTDV,112,補,977,2023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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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77號
審原告 郭游璋

上列原告提起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審原告係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34號返還金錢等事件之民事第
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3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又再審原告
就上開確定判決所提再審之訴,形式上已逾30日不變期間,顯不
合法,是本件是否繳費,請自行斟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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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