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951號
CTDV,112,補,951,2023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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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51號
原 告 林淑萍

原告與被告林筆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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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