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939號
CTDV,112,補,939,20231102,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39號
原 告 黃嵩晴富鑫工程行



一、原告與被告道極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原告之商工登記資料(併敘明組織型態為獨資或
合夥),及被告道極科技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如該公司已解散,請向該管法院查詢債務人之清算備查資
料及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相對人
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
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按:
提出時,請加註本件案號、股別,以免重新分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1/1頁


參考資料
道極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極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