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37號
原 告 鄭育儒
一、原告與被告陳淑美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陳淑美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
陳報其他可供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