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936號
CTDV,112,補,936,2023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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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36號
原 告 陳佳德
訴訟代理人 王榮興律師
被 告 陳勇全
陳美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里○段000地號土
地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17,6
23元【計算式:土地面積6,954.61㎡×公告土地現值4,192元/㎡×原
告權利範圍57/100=16,617,62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8,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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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