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48號
原 告 何映㲆
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律師
沈煒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俊興即偉誠室內裝修設計工程間請求返還溢領
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81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