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249號
CTDV,112,司票,1249,2023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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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249號
聲 請 人 蔡世億


相 對 人 黃彥達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 10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 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民 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民國) 票據 號碼 001 112年5月23日 100,000元 112年6月7日 480576 002 112年5月23日 100,000元 112年6月22日 480577 003 112年5月23日 100,000元 112年7月7日 480578 004 112年5月23日 100,000元 112年7月22日 480579 005 112年5月23日 100,000元 112年8月7日 480580 006 112年5月23日 100,000元 112年8月22日 480581 007 112年5月23日 100,000元 112年9月7日 480582 008 112年5月23日 100,000元 112年9月22日 480583 009 112年5月23日 100,000元 112年10月7日 480584 010 112年5月23日 100,000元 112年10月22日 48058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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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