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8895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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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書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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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黃昕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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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位於第三人長榮航空股份
有限公司處之薪資債權,惟本院職權調查結果,第三人設址
於桃園市,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是本件於本院無可供執行之標的,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
行,顯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
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前開
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珮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