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7201號
債 權 人 莒光公園新家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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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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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潘玫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除法律有免徵執行費者外,應依
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聲請強制執行
之法定要件,若債權人未繳納執行費,經法院限期命其補正
而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而予以
裁定駁回,此觀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1年度橋小字第1027號確定判決為執行
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然未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
月31日函命債權人於文到五日內補繳執行費,該函於同年8
月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查,然債權人於
屆期後,迄今猶未補繳執行費,是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