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472號
CTDV,112,司促,14472,20231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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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472號

債 權 人 蔡尚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鐘健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鐘健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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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