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02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范强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貳仟玖佰伍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向債權人借款,借款
利率依年利率9.34%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
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17,990元及
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
款契約書向債權人借款,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34%計算,債
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
積欠債權人借款74,96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三
、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
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402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7990元 范强淯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三四 002 新臺幣74969元 范强淯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三四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7990元 范强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74969元 范强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