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001號
CTDV,112,司促,14001,2023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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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00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玉桂

潘顯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
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四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即息百分之十六)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即息百分之十六)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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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