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480號
債 權 人 鄭錦華
債 務 人 吳南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因聲請狀未載利息起算日之
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㈡
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是,請具體說明利息起算年、月、日
。」。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0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該部分之聲請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