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19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陶亞芳
被 告 睿駿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鍾凱名
訴訟代理人 鍾紘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及附表二「遲延 利息合計」欄關於「1,18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344」 元。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四項及「事實及理由」 欄第四項暨附表二「總計」欄關於「34,673」元之記載,應 更正為「34,829」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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