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凌儷瑤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祝英間請求終止借名契約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958,147元(計算式詳如附
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272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門牌) 權利範圍 不動產價額 1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 74/10000 公告土地現值207,966元/㎡×土地面積2,423㎡×74/10000=3,728,872元 2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共有部分:同段4775建號,權利範圍70/10000、同段4776建號,權利範圍87/10000,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9樓之3) 全部 建物課稅現值2,702,000元 3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 223/10000 公告土地現值54,108元/㎡×土地面積3,639㎡×223/10000=4,390,848元 4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 全部 建物課稅現值1,057,000元 5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公告土地現值27,500元/㎡×土地面積155.97㎡=4,289,175元 6 高雄市○○區○○段000○號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 全部 建物課稅現值141,600元 7 臺北市○○區○○段0000地號 1052/100000 公告土地現值452,000元/㎡×土地面積1,542.08㎡×1052/100000=7,332,652元 8 臺北市○○區○○段0000○號(共有部分:同段5662建號,權利範圍1045/100000、同段5574建號,權利範圍1/78,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之6) 全部 建物課稅現值316,000元 合計 23,958,1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