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78號原 告 陳連謀 訴訟代理人 劉泰瑋律師被 告 王玉露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何醒民 被 告 何濂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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