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買賣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578號
CTDV,111,訴,578,2023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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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8號
原 告 陳連謀
訴訟代理人 劉泰瑋律師
被 告 王玉露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何醒民
被 告 何濂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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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