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政哲
選任辯護人 梁志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5840號、112年度偵字第8623號、112年度偵字第8
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於本院刑事第一法庭行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裁定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上午11時在本院 刑事第一法庭開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許博鈞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