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263號
CTDM,112,聲,1263,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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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柏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0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柏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柏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 本院分別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 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 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 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 別定有明文。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 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此,數罪併罰案件,有得 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時,不得併合處罰, 亦即不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需由受刑人 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若有請求 時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再依刑法第51條 第5款規定定之;反之受刑人若未為請求,檢察官不得依職 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合先敘明。依據法律具體規定 ,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 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 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三、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各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其中如附



表編號1~4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10月,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之罪均係不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 編號5所示之罪則為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情形,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向檢察官聲請合併 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民國112年10月24日受刑人之聲請書 附於執行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 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罪質、數次犯行之間隔及 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曾定有應執行刑4年10月,已有恤刑考 量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如附表編 號5所示之罪雖另經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16萬元,但受刑人 並無經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故此部分無須定其應執行之 刑,而應與前述有期徒刑部分併予執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宜臻
附表: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強盜罪 有期徒刑3年10月 109年8月22日 臺南高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47號 110年10月14日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96號 111年4月14日 編號1至4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9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2 妨害秩序 有期徒刑9月 110年10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435號 112年4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435號 112年5月9日 3 妨害秩序 有期徒刑7月 110年10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402號 112年5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402號 112年5月30日 4 妨害自由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8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402號 112年5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402號 112年5月30日 5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6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110年10月24日、110年10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45號 112年8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45號 11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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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