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韓國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0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韓國璽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韓國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 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 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 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 易科罰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 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 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5所示 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各編號所示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聲請檢察官合併定其應 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 最先判決確定日即附表編號1至12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
,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復審酌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界限內,即如附表所示各刑中 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之法定範圍內酌定其 應執行刑。又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各罪前經本院111年度 聲字第12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9月,加計如附 表編號15、16所示刑期之總和,即為本件定其應執行有期 徒刑11年6月之內部性界限。兼衡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 示各罪大部分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質及各罪實 施之時間間距,兼衡以受刑人個人之應刑罰性及所犯各罪 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
㈢至本件受刑人所如犯附表編號15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因 其餘各編號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無再諭知易 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另受刑人僅所犯如附表編號16所 示之罪經宣告併科罰金,並非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是 此部分無庸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應與上開所定應執行之刑 併執行之。
四、另受刑人於聲請書中表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等語,可認已就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表示意見,又本案聲請所牽涉案件 情節尚屬單純,可資減讓幅度有限,應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 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尚與最高法院刑事大 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無違,附此敘明。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偵查機關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得否易科罰金 備註 法院 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 案號 確定日期(民國) 1 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7年8月 109年9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40、3212號 本院 110年度訴字第323號 110年12月30日 本院 110年度訴字第323號 111年2月10日 否 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45號 2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年1月 109 年9月22日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40、3212號 本院 110年度訴字第323號 110年12月30日 本院 110年度訴字第323號 111年2月10日 否 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45號 3 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7年8月 109 年9月22日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40、3212號 本院 110年度訴字第323號 110年12月30日 本院 110年度訴字第323號 111年2月10日 否 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45號 4 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7年8 月 109年10月4日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40、3212號 本院 110年度訴字第323號 110年12月30日 本院 110年度訴字第323號 111年2月10日 否 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45號 5 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7年8月 109 年10月17日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40、3212號 本院 110年度訴字第323號 110年12月30日 本院 110年度訴字第323號 111年2月10日 否 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45號 6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 年3月 109 年10月29日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40、3212號 本院 110年度訴字第323號 110年12月30日 本院 110年度訴字第323號 111年2月10日 否 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45號 7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年4 月 109 年10月29日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40、3212號 本院 110年度訴字第323號 110年12月30日 本院 110年度訴字第323號 111年2月10日 否 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45號 8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年4 月 109 年11月8日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40、3212號 本院 110年度訴字第323號 110年12月30日 本院 110年度訴字第323號 111年2月10日 否 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45號 9 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7年8月 109 年11月9日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40、3212號 本院 110年度訴字第323號 110年12月30日 本院 110年度訴字第323號 111年2月10日 否 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45號 10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年4月 109年11月12日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40、3212號 本院 110年度訴字第323號 110年12月30日 本院 110年度訴字第323號 111年2月10日 否 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45號 11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年4月 109年11月27日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40、3212號 本院 110年度訴字第323號 110年12月30日 本院 110年度訴字第323號 111年2月10日 否 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45號 12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年4月 109年12月8日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40、3212號 本院 110年度訴字第323號 110年12月30日 本院 110年度訴字第323號 111年2月10日 否 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45號 13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7月 110年9月13日13時40分採尿回溯72小時內某時 橋頭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2073號 本院 111年度審訴字第98號 111年3月31日 本院 111年度審訴字第98號 111年5月13日 否 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439號 14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7月 110年10月14日14時40分採尿回溯72小時內某時 橋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4號 本院 111年度審訴字第195號 111年6月9日 本院 111年度審訴字第195號 111年7月6日 否 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192號 15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4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0月14日14時40分採尿回溯72小時內某時 橋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4號 本院 111年度審訴字第195號 111年6月9日 本院 111年度審訴字第195號 111年7月6日 可 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193號 16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2月21日前某日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217、10464、10471、10538、11170、11244、11248、12595、13490號、112年度偵字第667號 本院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5號 112年8月17日 本院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5號 112年8月17日 否 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