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2559號
CTDM,112,簡,2559,202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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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5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澤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82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澤鍠犯附表「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鄭澤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犯行:
㈠於民國112年1月13日1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至高雄市○○區○○路000號旁高雄市茄萣區農會之舊 址工地,徒手竊取陳柏璁所管領保險箱腳架2個得手離去。 ㈡於112年2月5日0時36分許,騎乘上開機車至前揭處所,徒手 竊取陳柏璁所管領鐵鍋1個、無線IP分享器(含SIM卡)1個 、工地廢鐵1批(價值合計新臺幣3,000元)得手。經高雄市 茄萣區農會職員陳柏璁發現工地物品遭竊,報警處理後為警 循線查獲。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澤鍠於警詢時均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即告訴人陳柏璁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車輛詳 細資料報表1紙、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12張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2罪。其 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 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 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刑 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要旨參照)。是依 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先前雖因犯罪經 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執行完畢,然就其應否該當累犯 加重其刑等節,未見聲請意旨有何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 ,依前開說明,本院即毋庸依職權調查審認。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具有謀生能力,竟不循 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之財產權 ,造成社會治安危害,所為殊非可取;並審酌被告前有因竊 盜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考,素行難謂良好,惟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 度尚可;兼考量被告徒手行竊之犯罪手段,竊得之物品尚非 貴重,目前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共識,及就其所為 造成之損害予以適度賠償;暨被告自述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 、無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 「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另審酌被告為前揭2次犯行之時間距離尚近、手法相 同、所犯為同罪質之罪,並考量其各次犯罪之情節及所生危 害等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兼衡以刑罰手段相當性及數罪對 法益侵害之疊加效應,暨刑法第51條所採限制加重原則,綜 合上開各情判斷,就上開所處之刑,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被告分別竊取所得之保險箱腳架2個、鐵鍋1個、無線 IP分享器(含SIM卡)1個、工地廢鐵1批,為其各次犯罪之 所得,均未扣案,被告亦未返還或賠償予告訴人,爰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隨同所對應之罪刑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前開宣告多數沒收之情形,應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 項規定併執行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 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鍾岳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罪刑及沒收 1 事實及理由欄一、㈠ 鄭澤鍠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保險箱腳架貳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事實及理由欄一、㈡ 鄭澤鍠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鐵鍋壹個、無線IP分享器(含SIM卡)壹個、工地廢鐵壹批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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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