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2516號
CTDM,112,簡,2516,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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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5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瓊雯



上列被告因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2年度偵字第169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瓊雯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陳瓊雯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 規定,經高雄市政府限期令恢復原狀或做依法容許使用項目 之使用,而未依限恢復原狀供農地使用,依其所為是違反同 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22條規定予以處罰。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高雄市○○區○○段00 0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卻在上開土地上興建鐵 皮建物、鋪設磚石道路,而未依法做農業使用,經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發函限期改善並裁罰,被告仍未恢復原狀,使土 地喪失農牧用地之性質,非但對於環境產生影響,亦有害國 家對於土地之整體規劃、發展,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於偵 查中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違法使用土地之面積約400 平方公尺,有卷附高雄市阿蓮區非都市土地使用案件處理查 報表1份在卷可佐(見他字卷第31頁),其違法使用之範圍 非鉅,以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無前科之品行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六、本案經檢察官郭郡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
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區域計畫法第22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偵字第16994號
  被   告 陳瓊雯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瓊雯係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明知 上開土地業經高雄市政府編定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一般 農業區農牧用地而加以管制,竟自不詳時間起,未經許可, 擅自在上開土地興建鐵皮建物、鋪設磚石道路,而未依法使 用,進而遭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於112年1月30日以高市地政用 字第11230277400號函暨所附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裁處違反區 域計畫法案件裁處書,裁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並命其應於1 12年5月17日前變更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詎陳瓊雯仍基 於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犯意,未遵期將上開土地恢復原農牧使 用目的,嗣經高雄市阿蓮區公所於112年5月18日派員前往上 開土地勘查,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瓊雯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高 雄市阿蓮區公所112年5月22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 暨112年5月18日現場照片、高雄市政府地政局112年1月30日 高市地政用字第11230277400號函暨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裁處 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處書、高雄市政府地政局111年12月9 日高市地政用字第11134806900號函暨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處 理違反區域計畫法案陳述意見通知書、高雄市政府農業局11 1年12月2日高市農務字第11133681300號函、高雄市阿蓮區 公所111年4月29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高雄市阿 蓮區公所111年3月7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暨高雄市 阿蓮區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處理查報表、111年2月24日



現場照片及違規地點略圖、高雄市政府地政局112年9月20日 高市地政用地第00000000000號函、高雄市阿蓮區公所112年 9月12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暨112年9月8日現場照 片等在卷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區域計畫法第22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郭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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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