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9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寬
上列被告因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2 年度偵字第1067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 至9 行所載「 我故意臉書閃電封鎖後來上鉤金馬,我昨天抓到被人用藍勾 勾弄去了A 女,警廣你沒有事情和103 年A 女你也沒有事G ,g那一個也沒有事情我知道他是誰,OO大學103年A女英文 單字開頭G大小到最後小寫g翻譯加菲貓A女8他也沒有事情」 ,更正為「我故意臉書閃電封鎖後來上勾金馬,我昨天抓到 被人用藍勾勾弄去了 A女警廣你沒有事情和103年A女你也沒 有事G,,,g那一個也沒有事情我知道她是誰義守大學103 年A女英文單字開頭G大寫到最後小寫g翻譯加菲貓A女他也沒 有事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乙○○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之實行 跟蹤騷擾行為罪。又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之實行跟蹤騷擾 罪,係以同法第3 條第1 項對於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為斷, 並以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施跟蹤騷擾行為為前提。該 要件判斷除以時間上的近接性為必要,並就個別具體事案之 樣態、緣由、經過、時間等要素為是否持續反覆的評斷。立 法者既已預定納管之跟蹤騷擾行為應具反覆實行之特性,使 得本罪之成立,本身即具有集合犯之特性。查被告於111 年 年底至000年0 月0 日間,多次以網際網路之方式,以社群 軟體臉書帳號「乙○○」傳送文字訊息予告訴人,並張貼A 女 之照片作為其臉書帳號之大頭貼及封面照片,而為跟蹤騷擾 之犯行,因均侵害同一法益,自應認被告係基於單一概括之 犯意,於可概括為整體之時間內,反覆實施跟蹤騷擾之構成 要件一行為,而應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
(二)本院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率以上開行為騷擾告 訴人,使告訴人因而心生畏懼,影響告訴人日常生活之自由
、安寧。又因告訴人害怕被告,不願意調解(本院卷第11頁 ),因此雙方未能達成和解、調解,但被告犯後於警詢、偵 訊中坦認犯行,並向告訴人道歉之犯後態度,並衡酌被告高 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以及被告犯 罪之動機、目的、被告之品行(如本院卷第9 頁之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 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0670號
被 告 乙○○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111年年底至000年0月0日間,基於持續實行跟蹤 騷擾之概括犯意,以社群軟體臉書帳號「乙○○」傳送「我不 在乎奶小顆奶小顆我本人乙○○越喜歡」等文字予AV000-K112 078(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 女),並張貼「我故意臉 書閃電封鎖後來上鉤金馬,我昨天抓到被人用藍勾勾弄去了 A女,警廣你沒有事情和103年A女你也沒有事G,g那一個也 沒有事情我知道他是誰,OO大學103年A女英文單字開頭G大 小到最後小寫g翻譯加菲貓A女8他也沒有事情」、「跟警廣A 女」等文字,並張貼A女之照片作為其臉書帳號之大頭貼及 封面照片,以網際網路之方式對A女進行干擾,使A女心生畏
怖,不敢獨自外出,並關閉其自身粉絲專頁,足以影響其日 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嗣因A女不堪其擾,遂報警處理,始查 悉上情。
二、案經A女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中及偵查中具結證述相符,並有被告臉 書帳號「乙○○」動態頁面截圖數張、被告傳送予告訴人之訊 息截圖數張在卷可查,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 信,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跟蹤騷擾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檢 察 官 甲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梁 培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