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智簡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龔旻霓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2年度偵字第3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龔旻霓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龔旻霓明知如附表一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係附表一 所示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在案,且仍在商 標專用期間內之商標,並指定使用於附表一所示相關商品, 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 ,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亦不得販賣該等商品,竟仍基於 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11年3月1日前某日起, 自不詳之人取得如表一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並在其位於高雄 市○○區○○○路000號4樓之1住處內,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 路,以帳號「chloe0215」登入蝦皮賣場網站,刊登販賣仿 冒前開商標圖樣商品之照片及訊息,供不特定之人購買。嗣 員警在網路上發現其刊登之廣告,基於蒐證之目的,於111 年3月1日11時6分許,以新臺幣(下同)259元(含運費60元) 下標購買,龔旻霓即以超商取貨付款之方式,寄交附表一編 號3所示之衣服1件予員警。警方將前開商品送請鑑定確認係 仿冒品後,於111年5月2日14時18分許,持法院核發之搜索 票至龔旻霓上址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2及附 表二所示商品。經警將扣案商品送請鑑定,確認均係仿冒品 ,始悉上情。
二、被告龔旻霓於本院訊問中,對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 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網頁、台灣耐基商業有限 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書、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扣押物品照片及商標對照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 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 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商標法第97條所稱之「販賣」,其內涵在於「銷售賣出」 之意,依此,販賣行為之既遂與否,應以販賣者與買受者間 就上開物品締結之買賣契約已完全履行與否而為論斷。而關 於販賣之罪,倘員警基於誘捕偵查佯裝買主而查獲,因員警 或受員警所託之人,主觀上僅係基於協助員警辦案所為,並 無買受真意,故事實上亦無形成買賣意思合致之可能,故於 此情形,該買賣契約事實上已無由完全履行,自無由以既遂 犯論擬,而倘行為人有販賣之故意,且已著手於販賣行為者 ,仍應視各該法律有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而論以販賣未遂。 然如員警於購入物品時,尚無法確知行為人是否已該當於販 賣之罪,而需先行向行為人購買證物,再加以檢驗、鑑定以 進行蒐證作為時,員警雖係本於蒐證之目的而購入證物,然 因員警需先行取得該項證物之所有權後,方得對之為檢驗、 鑑定等處分該項物品之作為,是於此等情形,員警於向行為 人購入上開物品時,應有取得該項物品所有權之真意,而其 蒐證之目的,則僅為其購入該項物品之動機,而不影響員警 與行為人間買賣契約之有效性,於此情形,行為人與員警間 之買賣契約既已有效成立並完全履行,則應以販賣既遂論擬 。
(二)查本件員警為蒐證之目的,固佯裝顧客,向被告購得如附表 一編號3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1件,然員警於購入上開物品 前,尚無法確知被告所為是否已該當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 罪,而先於111年3月1日購入上開商品後,再將上開物品送 請鑑定,於同月28日方確認上開物品確為仿冒商標之商品等 節,有卷附蝦皮購物網站截圖頁面、員警購買照片2張、台 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產品鑑定書可參,揆諸首揭說明,應認 警員確具實際買受該商品之真意,且事實上亦已完成買賣行 為,則被告此部分之販賣行為應已達於既遂,是核被告所為 ,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罪。聲請意旨認被告所為僅涉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 賣而透過網路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容有誤會,惟此部 分事實與被告上開犯行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僅係同一處 罰規定之不同行為態樣,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附此 說明。
(三)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應 為其透過網際網路販賣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而觸犯相同 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 一重處斷。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貪圖利益,竟於網際網
路公然販賣品質低劣之仿冒商標商品,漠視商標權人投注心 力建立之商品形象,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之侵害非 微,有礙公平交易秩序,復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 國際聲譽,所為實有不該;然考量被告本案陳列、持有仿冒 商標商品之數量僅10餘件,販賣之獲利金額亦僅百餘元,其 販賣、陳列之數量、規模均非甚鉅;另衡酌被告前無因案遭 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參,素行尚稱良善,復考量其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並 與告訴人埃爾梅斯國際達成和解,且已悉數給付6萬元之和 解款項,有告訴人埃爾梅斯國際提出之刑事陳報(一)狀及所 附之和解契約書可參(見本院卷第25-27頁),犯後態度尚佳 ,並斟酌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涉及被 告個人隱私部分,均不詳載於判決書面,詳見本院卷第41頁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五)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為憑。本院審酌其因一時失慎 ,致罹刑典,固有不當,然被告於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與告 訴人埃爾梅斯國際達成和解,業如前述,是本院綜合上開情 節,認被告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 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 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
三、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如附 表編號1至3所示商標之物品,有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 之產品鑑定書、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扣押物 品照片及商標對照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均 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認附表二所示之物,亦屬仿冒商標之 商品,而促請本院併為宣告沒收等語,然按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固有明文。然刑法上所謂之專 科沒收,係特定物品因其性質不宜流通或持有,故以法文規 範予以絕對義務沒收者之謂。是專科沒收之性質應近似於保 安處分之規範,於現行法規上,雖對專科沒收之物係以「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文言加以規範,然沒 收於本質上係屬對沒收物所有人之財產權侵害處分,而專科 沒收之物品於法制上亦無類同於違禁物之危害性,亦非屬依 法一律禁止持有之物,考諸其規範性質,仍應以該物與特定 不法行為具直接關聯者為限,方得對之宣告沒收。
(三)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屬仿冒商標之物等節,有貞觀 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 之產品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參,是上開物品固應屬商標法第9 8條所定得專科沒收之物。然本案並無客觀事證可認被告確 有透過網際網路販賣、陳列上開商品之事實,亦無足認被告 係意圖販賣而持有上開商品之情事,且檢察官亦對此部分為 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之諭知,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物品既無 不法行為可資附麗,縱係屬專科沒收之物,仍不得於本案併 予宣告沒收,爰對之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說明。(四)按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 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 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本案員警為蒐證而佯裝顧客以259元(含運費60元)之對價 ,向被告購入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乙情,業 據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明確(見警卷第11-13頁),則被告該 次販賣所得款項259元,於扣除運費60元後所餘之199元款項 ,應屬其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或追徵。然衡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 已與告訴人埃爾梅斯國際達成和解,並賠償6萬元予告訴人 埃爾梅斯國際等節,已如前述,則被告所賠償之金額顯已高 於其本案犯罪之所得,是本院認被告就此已達到沒收制度剝 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仍諭知沒收被告犯罪所得, 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 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後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竹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指定使用商品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1 H PERFORE FACON EVELYNE 埃爾梅斯國際 00000000 男士衣服及女士衣服 衣服 11件 2 NIKE& Swoosh Design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00000000 運動服裝、T恤、衣服 衣服 1件 3 00000000 運動服裝、T恤、衣服 衣服 1件 (警方蒐證購得) 附表二
編號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指定使用商品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1 adidas+trefoil device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00000000 運動服裝、T恤、衣服 衣服 6件 2 褲子 3件 3 00000000 靴鞋、運動鞋、便鞋 鞋子 2雙 4 WING DESIGN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00000000 各種靴鞋 鞋子 2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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