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176號
CTDM,112,易,176,2023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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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進中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1631號、112年度偵字第2539號、112年度偵字第2
820號、112年度偵字第7594號、112年度偵字第7863號、112年度
偵字第7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拾壹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 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 告後,以裁定延長之,且每次不能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 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行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 ,而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8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 第1項第4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第32條第2項之規 定諭知羈押。
三、關於羈押與否之審查,其目的僅在判斷有無實施羈押強制處 分之必要,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故關於 羈押之要件,無須經嚴格證明,以經釋明得以自由證明為已 足;至於被告是否成立犯罪,乃本案實體上應予判斷之問題 。又羈押被告之目的,其本質在於確保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 行、或為確保證據之存在與真實、或為確保嗣後刑罰之執行 ,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而被告有無 羈押之必要,法院僅須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 押原因、以及有無賴羈押以保全偵審或執行之必要,由法院 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 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 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四、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對於被訴 犯行均坦承不諱,且經告訴人、證人陳○○陳○○證述明確, 並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000年度家護字第0000號民事



通常保護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相對人保護令執行)、監視器擷 圖、○○○○0.0擷圖、告訴人提供之LINE擷圖、國軍高雄總醫 院左營分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刑事案件照片、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楠梓分隊道路交通事故 談話紀錄表、影像擷圖、測量距離照片、GOOGLE MAP擷圖、 監視器畫面擷圖、遭破壞紗窗照片為證,堪認被告涉犯違反 保護令罪、毁損罪、強制罪、恐嚇罪、傷害罪、加重誹謗罪 之犯罪嫌疑重大。審酌被告在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核發 保護令,且經警方於111年12月9日告知保護令之內容後之11 2年1月1日、同年月2日、同年月6日、同年月8日、同年3月2 0日、同年月22日、同年4月3日、同年月9日,仍數次對告訴 人為違反保護令、強制、恐嚇、傷害等行為,甚而在112年1 月12日經員警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拘票拘提到 案,並經檢察官告誡被告不得再違反保護令内容,及對被告 為附條件命令後,仍對告誡内容不予理會,數次違反保護令 ,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仍有羈押之 原因。本院審酌被告所涉犯罪情節、被告人身自由限制、防 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以及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 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該羈押 必要性尚難以具保或其他方式代替,是對被告維持羈押之處 分,應屬適當,復有其必要,亦合乎比例原則之最小侵害手 段,是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五、綜上,被告前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30條之1、第32條第2項規定之羈押原因及羈押必 要性仍然繼續存在,故裁定被告應自112年11月8日起延長羈 押2月。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彭志崴
                  法 官 石育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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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