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1號
原 告 柯陳淑惠
柯柏丞
柯沛岑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柯建宏
沈曉雯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佳冠律師
被 告 楊德誠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12年度審交易字第618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陳狄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