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85號
CTDM,112,單聲沒,85,202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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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國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
度執聲字第10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國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橋 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7576號為緩起訴處分 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物品,因屬侵 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另編號11所示現金,則係被告所有之 犯罪所得,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0 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 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 訂。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 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 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 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分別規定甚明。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偵字第757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 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物,經鑑 定結果均屬仿冒商標商品乙節,有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 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智慧財產局原服務標章註冊簿 、商標註冊資料、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台灣耐基 商業有限公司產品鑑定書、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萬 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恒鼎知識產權代 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斐樂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19日斐 管字第1100209號函存卷可稽,及附表編號1至10所示物品扣 案可證,堪認該等物品均屬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物,依商標法



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即應宣告沒收,是聲 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乃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至於扣案如附表編號11所示現金新臺幣(下同)170元,雖據 被告於警詢時供稱為其有等語,惟遍查卷內資料尚無證據可 資證明為其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則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第259條之1 ,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典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正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哆啦A夢商標行動電源 3個 2 仿冒NIKE商標拖鞋 4雙 3 仿冒NIKE商標衣服 2件 4 仿冒ADIDAS商標拖鞋 6雙 5 仿冒ADIDAS商標衣服 1件 6 仿冒HELLO KITTY商標杯子 1個 7 仿冒HELLO KITTY商標鬧鐘 1個 8 仿冒GUCCI商標包包 1個 9 仿冒YSL商標包包 1個 10 仿冒FILA商標帽子 1個 11 現金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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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斐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