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257號
CTDM,112,單禁沒,257,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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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存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檢驗後淨重拾伍點零貳零公克,含包裝袋貳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存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8952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因被告死亡),扣案毒品經送驗結果確呈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上開案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而前開案件扣得白色結晶2包(檢驗前淨 重15.035公克,檢驗後淨重15.020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 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高市凱醫驗字第80071號,見偵卷 第33頁)存卷可參,足認扣案物確係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應予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 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 ,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 ,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尚屬有 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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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