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原金簡上字,112年度,3號
CTDM,112,原金簡上,3,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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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金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祝菁



選任辯護人 黃小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
民國112年4月17日112年度原金簡字第7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0
27號、第17035號、第18179號、第18338號、第18524號、第1859
0號、第18595號、第18596號、第19246號、第19247號、第19337
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
偵字第1595號、第3916號、第97號、第257號、第700號、第1739
號、第2578號、第2877號、第2884號、第3579號、第8092號、第
9561號、第8099號、第8100號、第9269號、第9270號、第9271號
、第12186號、第12808號、第16780號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第30592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蔡祝菁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蔡祝菁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交付予他人使用,將可能遭詐 欺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以提領詐欺所得款項,而達到隱 瞞資金流向之目的,竟基於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他人 若持以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亦無違反本意之不確定 幫助故意,於民國111年4月7日,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 訊軟體LINE暱稱「阿翔」)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指示,將其 向第一商業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 帳戶)之存摺、印章、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等資料,放 置於高雄市大社區某公園之公廁內,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自稱「阿翔」之人使用,容任他人作為詐欺取財及掩飾、 隱匿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工具。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 案帳戶作為人頭帳戶使用,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 術,待渠等受騙分別將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後,旋即遭詐欺集 團轉至其他帳戶(各次詐騙方式、轉帳或匯款時間、金額,



均詳如附表所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騙所得之去向及 所在。嗣因附表所示之人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查知上情 。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分別訴由各編號所示警察機關報請臺灣 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 。
理 由
一、按被告於第二審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 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蔡祝菁於審判程序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 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送達證書、報到 單、本院審判程序筆錄可參(本院金簡上卷第181-183、279 -297頁),故依上開說明,本院爰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 論判決,合先敘明。
二、另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 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 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 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經查,檢察官、辯護人於本院審判 程序中對本案之供述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金簡上卷 第299頁);被告於本院審判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 庭,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聲明異議,並於準備程序中同 意有證據能力(本院金簡上卷第131-132頁)。經本院審酌 本案供述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 ,證明力亦無明顯過低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均得作為證據。三、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原金簡卷第43 -46頁、本院金簡上卷第109-133頁),並經證人即附表各編 號所示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時證述其等係遭受詐騙而匯出 款項等語明確(警一卷第2-3、12-22、68-70、83-87頁、警 二卷第19-22頁、警三卷第57-63頁、警四卷第45-46頁、警 五卷第5-7頁、警六卷第57-59頁、警七卷第3-5頁、警八卷 第11-14頁、警九卷第7-8頁、警十卷第5-8頁、警十一卷第1 7-19頁、併警一卷第3-4頁、併警二卷第3-26頁、併警三卷 第1-9頁、併警四卷第3-6頁、併警五卷第3-9頁、併警六卷 第5-9頁、併警七卷第3-4頁、併警八卷第30-31頁、併警九



卷第7-8頁、併警十卷第13-19頁、併警十一卷第83-94、併 警十一卷第117-128、併警十一卷第57-81、第95-116頁、併 警十五卷第23-25頁、併警十六卷第15-17頁、併警十七卷第 4-6頁、併警十八卷第4-6頁、併警十九卷第4-7頁、併警二 十卷第4-8頁、併偵二十卷第9-13頁、併警二十一卷第89-94 、第147-153頁、併警二十二卷第37-45頁、併警二十三卷第 9-10頁),此外,復有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存摺存款交易明 細表(警一卷第105-109頁、警三卷第9-21頁)及附表各編 號「證據出處」欄所示證據在卷可證,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 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證據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之說明
 1.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2年5月19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 通過,其中增訂第15條之2規定,並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 公布,於同月16日生效。而依該條立法說明所載「任何人將 上開機構、事業完成客戶審查後同意開辦之帳戶、帳號交予 他人使用,均係規避現行本法所定客戶審查等洗錢防制措施 之脫法行為,現行實務雖以其他犯罪之幫助犯論處,惟主觀 犯意證明困難,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故有立法予以截堵 之必要。」亦即,立法者認為現行實務雖以其他犯罪之幫助 犯論處交付帳戶行為,惟幫助其他犯罪之主觀犯意證明困難 ,故增訂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予以截堵」規範上開 脫法行為。因此,該增訂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應係規 範範圍之擴張,而無將原來合於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犯行 除罪化之意,且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其構成要件 與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均不同,並無優先適用關係,加以 被告行為時所犯幫助詐欺罪之保護法益為個人財產法益,尚 難為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所取代,應非刑法第2條第1項所 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情形,自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上字第267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本條於體例上 既屬另一獨立之犯罪型態,依刑法第1條所揭示之「罪刑法 定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被告將其本案帳戶等 資料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阿翔」之人,被告幫 助他人遂行詐欺、洗錢之犯行時,既無前揭規定,自不適用 其行為後增訂之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論處。從而,本 院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仍適用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對 被告論罪及科刑。
 2.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 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



「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前揭法律修正後之規定,以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 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 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二)按特定犯罪之正犯實行特定犯罪後,為掩飾、隱匿其犯罪所 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而令被害人將款項轉入其所持有、使 用之他人金融帳戶,並由該特定犯罪正犯前往提領其犯罪所 得款項得手,因已造成金流斷點,該當掩飾、隱匿之要件, 該特定犯罪正犯自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提供金融帳戶 之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 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 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 碼,以利洗錢之實行,應論以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 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法上之幫 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助之意思,對 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因此如 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 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被告基於幫助之犯 意,提供存摺、印章、網銀帳號及密碼等帳戶資料予詐欺集 團,供詐騙附表所示被害人、告訴人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使 用,僅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在無證據證明被告 係以正犯之犯意參與,或被告有參與詐騙被害人或領取被害 人匯入款項等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情形下 ,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幫助洗錢罪。被告交付本案帳戶之存摺、印章、網路銀行登 入帳號、密碼予詐欺集團成員,供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對附表 所示被害人、告訴人為詐欺取財及後續洗錢行為,係以一行 為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 幫助洗錢罪處斷。
(四)附表編號1至14以外之犯罪事實,雖未經檢察官予以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但因與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具有想 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應為聲請效力所及 ,而由本院併予審理。
(五)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 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於審理中自白洗 錢犯罪,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 刑。
(六)被告幫助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阿翔」之人犯一般洗錢



罪,核屬幫助犯,已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 輕其刑,並依同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七)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 審未及審酌附表編號29至56之移送併辦犯罪事實,並因此量 刑略輕,容有未洽,檢察官執此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 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八)爰審酌被告率爾將本案帳戶之資料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自稱「阿翔」之人使用,不啻助長訛詐風氣,使執法人員難 以追查犯罪者之真實身分,並造成如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而 蒙受金錢損失,被告所為,實有不該;另斟酌本案提供之帳 戶數量為1個、被害人數及各自遭詐欺及洗錢之金額,並參 以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及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科紀錄表,本院金簡上卷第279-287頁),惟被告未與告 訴人達成和解,暨衡及被告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 況(見本院原金簡卷第44頁) 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五、沒收:
(一)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 、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而其立法理由係為沒收 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惟該條文並未規定「不 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自仍以屬於犯罪行為人 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查被告雖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予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阿翔」之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 犯行,然無證據證明被告對被害人匯入本案帳戶內之款項具 有事實上之管領權,自無從就該等款項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  
(二)又被告交付本案帳戶之存摺、印章、網銀帳號及密碼等物, 雖係供被告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犯罪時為被告所有,然 因本案帳戶業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該帳戶資料已無再供詐騙 使用之可能,應認上開帳戶之存摺、印章、網銀帳戶及密碼 之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三)本件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本案犯罪而取得何種不法報償, 難認其有何犯罪所得,故毋庸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1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肇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張志杰、謝肇晶、周子淳、顏郁山移送併辦,檢察官許亞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李冠儀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是否提出告訴 詐騙時間(民國)、方式 匯款時間(民國) 金額 (新臺幣) 證據出處 警察機關 1 王昱翔/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起,以交友網站、通訊軟體LINE結識王昱翔,嗣後佯稱:可依指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王昱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3日9時11分 10萬元 1.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一卷第4-11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111年4月13日9時12分 10萬元 111年4月13日9時30分 5萬元 111年4月13日9時31分 3萬元 2 林優妹/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21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林優妹,嗣後佯稱:可依指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林優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8日9時8分 5萬元 1.LINE對話紀錄截圖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一卷第37-66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111年4月8日9時10分 5萬元 111年4月8日13時22分 5萬元 111年4月8日13時35分 5萬元 111年4月11日9時0分 5000元 111年4月11日9時2分 5萬元 111年4月11日9時6分 4萬5000元 111年4月11日9時14分 5萬元 3 邱玉仙/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14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邱玉仙,嗣後佯稱:可依指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邱玉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8日9時47分 5萬元 1.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2.LINE對話紀錄截圖 3.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一卷第74、77-82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4 劉微君/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起,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劉微君,嗣後佯稱:可依指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劉微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4日12時49分 30萬元 1.LINE對話紀錄截圖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人為告訴人劉微君之姐劉秀玲)(警一卷第93-97、100-103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5 劉啟宏/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起,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劉啟宏,嗣後佯稱:可依指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劉啟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2日11時8分 50萬元 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劉啟宏)合作金庫銀行帳戶資料 2.LINE對話紀錄截圖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社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警二卷第23-27、33-34、49、75、81-83、117、119-127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 6 鍾懷德/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起,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鍾懷德,嗣後佯稱:可依指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鍾懷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1日9時58分 186萬元 ⒈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⒉LINE對話紀錄截圖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三卷第55、65-70、87、145、152-162頁)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 7 陳麗蓮/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4月起,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陳麗蓮,嗣後佯稱:可依指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麗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2日9時27分 5萬元 1.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截圖2張 2.LINE對話紀錄截圖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四卷第39-43、47-49、57、61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 111年4月15日9時22分 5萬元 8 張瓅勻/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21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張瓅勻,嗣後佯稱:可依指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張瓅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4日14時9分 4100元 ⒈LINE對話紀錄截圖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五卷第11-15、37-42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9 劉愛鈴/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23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劉愛鈴,嗣後佯稱:可依指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劉愛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8日9時38分 5萬元 1.交易明細截圖 2.LINE對話紀錄截圖 3. (劉愛鈴)匯款一覽表及詐騙集團相關投資資料、台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六卷第61-107、111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111年4月8日9時39分 5萬元 111年4月12日8時53分 5萬元 111年4月12日8時54分 5萬元 10 習正忠/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9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習正忠,嗣後佯稱:可依指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習正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2日10時17分 36萬元 ⒈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⒉LINE對話紀錄截圖、習正忠陳述資料及相關合約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龍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七卷第9、17-20、29-53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11 林曉萍/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13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林曉萍,嗣後佯稱:可依指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林曉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8日11時46分 22萬元 ⒈瑞興銀行匯款申請書 ⒉證券投資分成補償合作契約書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八卷第17、35-39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111年4月12日11時40分 3萬元 12 陳宗智/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起,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陳宗智,嗣後佯稱:可依指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宗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2 日11時58分 2萬元 1. LINE對話、投資交易截圖 2.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海豐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九卷第9-15、29-82頁) 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 13 楊建花/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4月起,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楊建花,嗣後佯稱:可依指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楊建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9日12時20分 5萬元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公司交易明細 2.手機照片截圖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五分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十卷第17-19、23-31、34、113-115頁) 新北市警察局林口分局 111年4月19日12時22分 5萬元 14 周沁琳/否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12月起,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周沁琳,嗣後佯稱:可依指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周沁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2日9時12分 1萬3950元 1.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 2.LINE對話紀錄截圖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十一卷第20-26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15 郭鐙燦/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4月10日起,透過FB網站廣告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郭鐙燦,嗣後佯稱:在融盛APP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郭鐙燦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0日15時38分 150萬元 1.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執聯 2.LINE對話紀錄截圖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一卷第31、35-55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16 賴宣伃/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18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賴宣伃,嗣後佯稱:在外資專用投資APP註冊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賴宣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8日8時59分 5萬元 ⒈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轉帳交易明細截圖、新光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⒉LINE對話紀錄截圖、成安投資控股證券投資分成補償合作契約書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警二卷第66、69-88、91-101頁) 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 111年4月8日9時1分 5萬元 111年4月8日9時26分 10萬元 111年4月11日9時22分 5萬元 111年4月12日12時21分 55萬元 17 王國琴/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000年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王國琴,嗣後佯稱:先加值再買股可以獲利云云,致王國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8日9時16分 5萬元 1.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截圖 2.LINE對話紀錄截圖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潭美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二卷第104、108-121頁) 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 111年4月8日9時38分 5萬元 18 黃榮輝/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000年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黃榮輝,嗣後佯稱:在創佳APP買股可以獲利云云,致黃榮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8日9時33分 5萬元 1.臺幣活存明細截圖 2.LINE對話紀錄截圖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二卷第127-144頁) 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 111年4月11日13時 10萬元 111年4月15日9時23分 10萬元 19 林春梅/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22日,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林春梅,嗣後佯稱:在華平創投平台買股可以獲利云云,致林春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4日11時54分 10萬元 1.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 2.LINE對話紀錄截圖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二卷第149-160頁) 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 20 溫政堂/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11日,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溫政堂,嗣後佯稱:在外資通道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溫政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5日11時28分 50萬元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溫政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2.LINE對話紀錄截圖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二卷第166-191頁) 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 21 林孫宜佩/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2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林孫宜佩,嗣後佯稱: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林孫宜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0日14時6分 30萬元 1.彰化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 2.林孫宜佩指示證人丁訓梅匯款之對話紀錄、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截圖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三卷第11、17、31-33、39-51、61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22 陳振翃/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5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陳振翃,嗣後佯稱:投資股票可以獲利云云,致陳振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5日9時37分 5萬元 ⒈匯款紀錄表、玉山及中國信託存簿封面及內頁明細、證券投資分成補償合作契約書及投資相關截圖 ⒉LINE對話紀錄截圖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四卷第7-9、33、41、47、59-69、77-79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111年4月15日9時40分 5萬元 111年4月15日9時47分 15萬元 23 唐佳馨/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唐佳馨,嗣後佯稱:加入虎年超級汘動可以獲利云云,致唐佳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1日9時16分(併辦意旨誤載為111年4月13日9時16分,應予更正) 2萬元 1.唐佳馨提供之匯款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2.LINE對話紀錄截圖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鹽埕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五卷第13-19、21-29頁) 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 111年4月13日9時5分(併辦意旨誤載為111年4月11日9時5分,應予更正) 5萬元 24 毛永康/否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23日許,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毛永康,嗣後佯稱:投資比特幣可以獲利獲利云云,致毛永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8日9時15分 40萬元 1.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六卷第27-33頁) 新北市警察局土城分局 25 王信宏/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王信宏,嗣後佯稱:投資股票可以獲利獲利云云,致王信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8日10時1分 5萬元 1.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截圖 2.LINE對話紀錄截圖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七卷第30-51頁) 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 111年4月8日10時16分(併辦意旨漏載,應予補充) 5萬元(併辦意旨漏載,應予補充) 26 潘豐茂/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網路結識潘豐茂,嗣後佯稱:操作黃金指數可以獲利云云,致潘豐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9日9 時41分 28萬元 1.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併警八卷第25、39-45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27 陳佳憓/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陳佳憓,嗣後佯稱:投資法幣可以獲利云云,致陳佳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1日12時45分 50萬元 1.永豐銀行匯款申請單(匯款人記載蔡佳憓) 2.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九卷第9-15頁) 新竹縣警察局新湖分局 28 賴韻如/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賴韻如,嗣後佯稱:購買搶購商品回收可以獲利云云,致賴韻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8日14時3 分 5萬元 ⒈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長濱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十卷第21-23頁) 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 29 王宏達/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6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王宏達,嗣後佯稱:可依指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王宏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2日 50萬元 ⒈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 ⒉LINE對話紀錄截圖、證券投資代理操盤合作契約書、分成補償合作契約書等相關資料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永福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十二卷第543-551、561-585、591、595-601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 30 古靜/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4月上旬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古靜,嗣後佯稱:可依指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古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9日11時39分 3萬元 1.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2.LINE對話、電子郵件截圖 3.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新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十四卷第949、953、957-959、P969-987、993-995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 31 何維真/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7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何維真,嗣後佯稱:可依指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何維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2日11時45分 50萬元 ⒈中國信託匯款申請書、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⒉LINE對話紀錄截圖、與「王思雅」股票助理LINE對話截圖、盛傑工作室合作契約書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十四卷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 11年4月15日11時16分 3萬元 32 余伯志/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25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余伯志,嗣後佯稱:可依指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余伯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4日10時9分 5萬元 1.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 2.LINE對話紀錄截圖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十三卷第911-915、933-945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 111年4月14日10時12分 5萬元 33 吳克強/否 詐欺集團成員自000年0月間某時起,透過LINE通訊軟體結識吳克強後,向其誆稱:可依指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吳克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8日10時48分 20萬元 1.LINE對話紀錄截圖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十四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 34 卓愛玉/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24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卓愛玉,嗣後佯稱:可依指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卓愛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2日12時6分 5萬元 1.網路銀行交易截圖 2.LINE對話紀錄截圖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四角亭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十三卷第677-681、695、715-717、725-767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 111年4月15日10時27分 5萬元 35 林欽學/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初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林欽學,嗣後佯稱:可依指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林欽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8日12時11分 50萬元 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 2.LINE對話紀錄截圖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十三卷第625-635、651、659、661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 36 洪仕名/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中旬某時起,透過臉書、LINE通訊軟體結識洪仕名後,向其誆稱:可依指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洪仕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5日10時20 5萬元 1.網路銀行交易截圖 2.LINE對話紀錄截圖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四德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十三卷第809-817、841-849、867、879)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 111年4月15日10時28分 5萬元 37 袁家弘/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000年0月間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袁家弘,嗣後佯稱:可依指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袁家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2日12時58分 3萬元 1.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2. LINE投資群組截圖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中庄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十二卷第457、469、479、491-493、503、507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 38 馬德威/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4月1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馬德威,嗣後佯稱:可依指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馬德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1日9時7分 5萬元 1.交易明細截圖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十一卷第223-231、241-243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 111年4月15日11時7分 2000元 111年4月15日11時32分 1萬8000元 39 許瓊文/否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5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許瓊文,嗣後佯稱:可依指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許瓊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2日14時17分 5萬元 1.臺灣銀行匯款證明電子郵件通知截圖 2.LINE對話紀錄截圖、盛傑操盤工作室契約影本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十一卷第171-179、185、197-199、205-222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 111年4月12日14時19分 5萬元 111年4月14日14時7分 5萬元 40 郭蘭馨/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25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郭蘭馨,嗣後佯稱:可依指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郭蘭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4日13時27分 6萬元 1.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2.LINE對話紀錄截圖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十一卷第245-271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 41 黃于哲/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24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黃于哲,嗣後佯稱:可依指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黃于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1日11時6分 10萬元 1.匯款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2.證券投資分成補償合作契約書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十一卷第129-131、143、147、153-155、161-169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 111年4月12日10時0分 5萬元 111年4月12日10時2分 5萬元 42 賴智偉/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6日10時3分起,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賴智偉,嗣後佯稱:可依指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賴智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3日9時47分 10萬元 1.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十三卷第769-775、779、791、797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 43 鍾正國/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4月初某時起,透過臉書及LINE通訊軟體結識鍾正國後,向其誆稱:可依指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鍾正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4日12時14分 5萬元 1.LINE對話紀錄截圖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偵查隊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十三卷第881-889、897、907-908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 44 簡慧君/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8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簡慧君,嗣後佯稱:可依指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簡慧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8日9時2分 5萬元 1.淡水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存摺內頁影本 2.LINE對話紀錄截圖、證券投資分成補償契約書、證券投資代理操盤合作契約書、簡介等相關資料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三芝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刑案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十一卷第273、277、291、297-301、307-309頁、併警十二卷第397-455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 111年4月8日9時39分 5萬元 111年4月11日9時20分 10萬元 111年4月13日10時13分 10萬元 111年4月15日10時30分 20萬元 45 林碩韋/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4月6日某時許,向林碩韋佯稱:可以下載「MISTON」之軟體,透過購買MSL之虛擬貨幣投資獲利等語,以此方式對林碩韋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2日9時5分許 2萬4,000元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紀錄(戶名:林弘御) 2.LINE對話紀錄截圖 3.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新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十五卷第27-31、51、67-75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 46 林淑文/否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8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林淑文,以假投資真詐騙之詐術,虛偽介紹投資管道,致林淑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8日12時59分 3萬元 1.林淑文帳戶之封面影本 2.投資平台交易對話截圖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十六卷第31-47、51-57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47 康宗賜/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10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康宗賜,以假投資真詐騙之詐術,虛偽介紹投資管道,致康宗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2日15時7分 27萬元 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 2.LINE對話紀錄截圖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十七卷第7-11、15-52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 48 蔡靜如/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30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蔡靜如,以假投資真詐騙之詐術,虛偽介紹虛擬貨幣管道,致蔡靜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2日9時44分 30萬元 1.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2.投資平台app畫面、LINE對話紀錄截圖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十八卷第7-11、16-38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 49 王煌彬/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000年0月間某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王煌彬,以假投資真詐騙之詐術,虛偽介紹投資管道,致王煌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2日9時20分 9萬15元 1.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 2.LINE對話紀錄截圖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頂神岡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十九卷第8-11、15-16、21-30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 111年4月22日9時43分 6萬15元 50 鄭宇伶/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4月初某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鄭宇伶,以假投資真詐騙之詐術,虛偽介紹虛擬貨幣管道,致鄭宇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2日11時06分 2萬8000元 1.鄭宇伶第一銀行封面影本、金如意數位帳戶明細查詢截圖 2.LINE對話紀錄截圖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二十卷第9-10、15-18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 51 陳玉芬/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初某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陳玉芬,以假投資真詐騙之詐術,虛偽介紹虛擬貨幣管道,致陳玉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1日12時58分 30萬元 1.永豐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單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二十卷第11-14、19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 52 陳宥庭/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月,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陳宥庭,嗣後佯稱:可至「TxCoin」虛擬貨幣平台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陳宥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1日12時34分 2萬7890元 1.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2.Line對話紀錄截圖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偵二十卷第15-23、50-71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111年4月21日12時42分 2萬7890元 53 陳守鈞/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29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陳守鈞佯稱:在MSTION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陳守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2日11時9分 100萬元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摺內頁影本 2.詐騙集團LINE大頭貼截圖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二十一卷第79-81、97-99、111、124-125、13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 54 石智韋/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29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石智韋佯稱:在MSTION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石智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2日10時17分 50萬元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三菓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二十一卷第159-161、169-171、179-18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 55 吳峻賦/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000年0月間,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長菁」帳號,向吳峻賦謊稱下載「ETA」APP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吳峻賦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8日10時10分 5萬元 1.網路轉帳紀錄 2.Line對話紀錄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二十二卷第47-51、65-87、107-121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111年4月18日10時11分 5萬元 111年4月18日10時14分 5萬元 111年4月18日10時15分 5萬元 111年4月19日14時32分 5萬元 111年4月19日14時33分 5萬元 56 彭良慧/是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某時向彭良慧佯稱:投資股票須匯款云云,致彭良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4日 12時3分許 4萬6,400元 1.凱基銀行新臺幣匯出匯款申請單、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2. LINE對話截圖(併警二十三卷第17、21-31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 111年4月14日 13時54分許 5萬元 111年4月14日 13時55分許 5萬元 111年4月15日 11時22分許 2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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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