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2年度,271號
CTDM,112,交簡附民,271,2023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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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71號
原 告 胡強

被 告 黃全安
黃全安之僱用人(姓名、年籍待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181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全安等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胡強福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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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