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2年度,2173號
CTDM,112,交簡,2173,2023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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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2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KANYAMASA PREECHA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速偵字第15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KANYAMASA PREECHA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簡易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 第4行補充飲酒後上路時間為「同日20時50分至21時10分間 某時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KANYAMASA PREECHA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 .25毫克以上情形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對於其他用路人生 命、身體及財產之危險性甚高,既已廣為政府宣傳及各類新 聞媒體業者所報導,被告雖為外籍人士,對此亦應有所認識 ,竟仍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 之狀態下,貿然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除不顧己身安全 外,更漠視往來公眾之人身安全,殊值非難;惟念其為泰國 籍,本案係其初犯酒後駕車,於我國前無犯罪紀錄之品行,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證,並考量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且本次違法行為並未肇生交通事故,暨其於 警詢時自稱之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而外國人犯罪經 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 ,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 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 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查被告



泰國籍之外國人,為東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來臺之移 工,居留期限至民國114年6月30日,現於我國為合法居留等 情,有被告之居留資料、中華民國居留証影本在卷可查(見 警卷第7至9頁),本院審酌被告本案之犯罪情節尚屬輕微, 並非暴力犯罪或重大犯罪,且被告於我國前無犯罪紀錄,品 行尚佳,且其尚有正當工作且合法於我國居留等節,信其經 此教訓,當知警惕,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認無諭知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正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1575號
  被   告 KANYAMASA PREECHA(比查,泰國籍)             (年籍詳卷)
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KANYAMASA PREECHA(中文名比查,泰國人)於民國112 年 9 月28日20時50分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巷0 號之公 司宿舍內飲用啤酒後,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 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嗣於同 日21時10分許,行經高雄市燕巢區中安路與四林路口時為警 攔查,並經警於同日21時14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為每公升0.28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KANYAMASA PREECHA 於警詢及本署 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值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商 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及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 份在卷可稽。 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酒後駕 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檢 察 官 吳 正 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鍾 惠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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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