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智清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1年度偵緝字第539、540、541號、111年度偵字第11068號)及
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165號、35299、
11061、14151、18203、30514號、112年度偵字第3412號;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427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
1年度偵字第8354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504
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740號;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4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
第17415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63號),後因
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簡易案件案號:111年度簡金字第2
7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智清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及移送併辦,前經本院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而改行通常程序,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 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彭志崴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