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勝德
選任辯護人 陳雅琴律師(已解除委任)
李嘉苓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吳韻藝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熊健仲義務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字第9082號、第9083號、第9084號、第908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 陳雅琴律師(法扶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 陳雅琴律師(已解除委任)」。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被告謝勝德之選任辯護人陳雅琴律師,於本案言詞辯論終 結前,已具狀解除委任,有刑事解除委任狀在卷可考。本件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 陳雅琴 律師(法扶律師)」之記載,顯係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 節與裁定之本旨,依上述說明,自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 陳雅琴律師(已解除委任)」。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黃筠雅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宜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