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331號
TYDV,112,除,331,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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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黃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6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 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 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1號准 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4月2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 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 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06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號 (新台幣) 人 1 劉家全 聯邦商業銀行大竹分行 112年2月16日 13,000元 UA0000000 黃鋒州 2 劉家全 聯邦商業銀行大竹分行 111年12月31日 14,000元 UA0000000 黃鋒州 3 吳曉萍 聯邦商業銀行內壢分行 111年12月25日 23,000元 UA0000000 黃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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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