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曾勝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2年度催字第107號公告於法院 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12年6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從 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32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吉原興業有限公司白吉源 第一銀行北桃分行 111年12月30日 300,000元 N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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