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311號
TYDV,112,除,311,2023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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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劉盛吉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票據,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示票據,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 7日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 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附表(支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徐瑋翊 陽信銀行中壢分行 112年4月7日 107,700元 AG88AG88373 劉盛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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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