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林義閔
代 理 人 周榆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 請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5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0號裁定公 示催告,並於112年5月11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 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如附表 所示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2年5月11 日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有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96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 0 1 創奕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Y00000000 1 1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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