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287號
TYDV,112,除,287,202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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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何相儀

代 理 人 何冠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112年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 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 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5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9月11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87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號 001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100股 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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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