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洪世杰即洪泰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 支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42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後,於民國112年3月30日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42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在案,並於112年3月3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12年7月30日屆滿,惟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 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票據號碼 洪泰工程行洪世杰 龍潭區農會八德分部 民國112年2月28日 29,460元 LT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