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處(即
葉圭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蕭振嘉
代 理 人 游瑀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 請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以112年度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 ,並於112年5月1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 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 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 載證券,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2年5月1日, 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 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 。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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