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6號
TYDV,112,重訴,6,2023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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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號
原 告 鄭秋娟
曾怡慧
許竹瑩

陳勝標
林安復

許豪龍
李雅琪
陳品云

吳京
吳淑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代理人 鄭玉金律師
被 告 楊大逵


楊桓

薛素貞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律師
陳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
,惟本院認仍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民
事訴訟訴法第210條之規定,裁定本件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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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