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29號
原 告 鄔保才
被 告 騎士堡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雄
被 告 蔡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裁 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 2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 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收 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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